章程(1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设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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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公司 章程(一人)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 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 xxxxxxxx公司住所: 深圳市XX区xx街道xxxxxxxx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工程:_joa许可经营工程:(许可经营工程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
2、述,假设不经营许可经营工程,那么写“无”)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壹个,名称与住所如下:名称或姓名:XXXXXX住 所:XXXXXX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自然人股东填身份证明号码;法人股东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
3、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 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 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开展。第十条公司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
4、司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_JOL_万元,股东认缴出 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XX 万元出资比例:100 %出资方式: XX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应于 X 年 X 月 X日前足额缴纳完毕。第十四条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 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5、,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股东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为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定;(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6、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其中董事长一人。第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第二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7、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
8、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 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3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9、工代 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
10、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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