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多股东、董事会、监事)(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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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公司 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 事登记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假设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 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 XX名xxxx公司住所: 深圳市XX区XX街道xxxxxxxx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工程:_joo(许可经营工程:XXX(许可经营工程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
2、假设不经营许可经营工程,那么写“无”)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共 XX 个:1、名称或姓名:XXXXXX住 所:XXXXXX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自然人股东填身份证明号码;法人股 东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名称或姓名:XXXXXX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
3、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
4、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股东会决议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 定的人组成。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A)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
5、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缺乏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六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6、。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第十二章附贝!|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 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局部,应当报公 司
7、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 查。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股东签章:(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住 所:XXXXXX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自然人股东填身份证明号码;法人股东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实际情况续写)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 经营提出建议
8、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提供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 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开展。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
9、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XX 万元,各股 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XX万元出资比例:XX %出资方式:货匝2、股东姓名或名称:XX股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XX万元出资比例:XX %出资方式:货匝:(根据实际情况续写)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应于 X 年 X 月 X日前足额缴纳完毕。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 书载明以下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
10、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 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 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 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
11、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 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12、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 额的记载。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 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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