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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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2022-2023年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 为切实落实公司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支出,杜绝浪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公司财务报销制度。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1 为切实落实公司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支出,杜绝浪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公司财务报销制度。 一、所谓“报销”指公司员工将有关支出凭证交付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支付现金的行为。 二、根据“报销”事项内容和用途,分为两类,一类是成本支出,一类是费用支出;凡工地(或项目部)用于工程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由工地(或项目部)报账员集中办理,公司另行制
2、定有关办法和制度。 三、报销凭证应合法有效,财务部门不得接受白条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人员应将有关支出凭证进行粘贴,报销人、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核栏处应有相应人员签字。 四、公司费用支出一般应由公司领导事先安排,其程序是:公司领导分派任务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办理事项,事项办结后,经办人(经报账员)报销费用。 五、为控制支出,费用报销以部门为单位办理,每个部门确定一名报账员(暂由部门负责人兼任),各项费用的审批及报销手续由报账员办理,每个部门由报账员借支备用金,报账员变动岗位时结清备用金。 六、本制度自2021年8月15日施行。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3日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
3、2 坏账核销账务处理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直接转销法: 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二是备抵法。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老准则用“管理费用”,新准则用“资产减值损失”)。 直接转销法方法介绍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审计方法 实际发生损失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备抵法方法介绍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
4、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审计方法 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坏账核销的处理分析 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分析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21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
5、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 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某些特殊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6、的差异 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财会2021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进一步明确,只有关联方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企业之间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况不能收回的,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
7、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 第2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5项,除另有规定外,悉按本规定办理。 第3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4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5条 稽核人员前往各单位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
8、,拟订计划及进度表,并应将各单位以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 第6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稽核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检查单位。 第7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该部门一起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8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还可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9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盛气凌人。 第10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事务完成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
9、账务稽核 第11条 在审核或检查记账凭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时,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12条
10、检查账簿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时或定期核对。比较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遗漏现象。 (4)各种账簿表示错误的纠正画线、结转、转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有否画“x”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x”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是否已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修改者
11、。 (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旧账簿内未用的空白账页,有无加画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13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手续。 (2)
1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有无库存现金以单据抵充的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还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是否安全,金库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10)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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