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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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运用所作出的详细规定。第四条 档案的全部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需经过事务全部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五条
2、 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其次章 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 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 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
3、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刚好立卷归档完毕。第九条 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依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第十条 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纳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书目,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供应查阅等日常工作。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刚好供应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平安。第十三条 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分保管。第十四条 经鉴定销毁的档
4、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第十五条 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内部查阅档案, 应说明缘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供应资料。 第十六条 查阅者应爱惜档案,不得将档案随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刚好归还。第十七条 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需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状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特别状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
5、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 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状况。其次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其次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觉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刚好抢救。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发觉档案遗失应马上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刚好处理。其次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刚好输档案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
6、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限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限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削减和避开执业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限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限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实行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限制制度而实行的详细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限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其次章 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
7、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事实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托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1、 曾在托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 持有托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托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 与托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托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 担当托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 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第八条 注
8、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推断和看法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允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驾驭的托付单位的资料和状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托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示意和收受托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托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须要之外的个人要求。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状
9、况,应当严格保守隐私,除非得到托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状况泄露给第三者。第十二条 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状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状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 专业胜任实力 第十三条 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须要的专业胜 任实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看法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化的要求,支配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嘉奖。 (一)支配执业人员参与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学问、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
10、三)参与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第十五条 事务所依据须要对特别行业和特别领域的特地学问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学问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状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 工作委派 第十七条 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实力的人员担当,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务的繁简及困难程度; (二) 特别的学问要求; (三) 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四) 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 (五) 人员轮换的连
11、续性和周期; (六) 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 (七) 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 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意项目负责人在阅历、职位、背景、专业学问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验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协作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五章 督导 第十九条 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中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 其次十条 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需以所的名义接受托付,并签订业务托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实力和能否保
12、持独立性以及托付人是否正直、诚恳,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其次十一条 在接受托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托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托付单位状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安排和详细工作安排,详细安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其次十二条 执业人员对代理的详细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其次十三条 根据三级复核限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一) 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 1、 是否根据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 2、 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 对项目的证据看法是否恰当。(二
13、)项目负责中对其他执业人员的复核侧重于: 1、 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 2、 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 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 4、 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楚; 5、 底稿归类是否恰当; 6、 代理结论是否明确。 (三)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侧重于: 1、 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 2、 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3、 各项目之间的连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4、 期后、或有关事项是否已关注; 5、 调整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并已汇总; 6、 报告看法的确定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样。 (四)所领导对部门经理的复核侧重于: 1、 约定事项是否实现; 2、 重要
14、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 3、 重点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4、 重要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5、 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6、 发表看法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的表述是否规范。其次十四条 复核人员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复核人,并做出相应的记录。其次十五条 对外出具的工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主任注册税务师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付印。其次十六条 付印后报告经注册税务师校对、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在发文本上登记份数,报告受理人签收。在报告受理人签收后,当场提示受理人批阅一下报告有
15、无错漏。 其次十七条 事务所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于应补充的必要证据责成有关人员限时完成,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探讨后,确定对质量限制方针、程序及详细方法的修改补充看法。 第六章 询问 其次十八条 事务所应依据代理工作的须要,在本所缺乏相关业务人才时,考虑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指导: (一) 特定项目的代理; (二) 须要特别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三) 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法律看法; (四) 其他需专家指导的特别事项。 其次十九条 需向专家询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看法,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后,以事务所名义从外部聘请具备专业胜任实力和独立性专
16、家担当业务顾问。 第三十条 事务所应要求专家就询问的问题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反映专家所实施的工作程序,所运用的原始资料和选用的假设条件、方法,形成的结论看法。专家出具的报告必需签名或盖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养,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 聘请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事务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果
17、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税务代理工作; 2、 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工作成果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通胜任税务代理工作; 第四条 员工聘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董事会确定员工聘请安排; 2、 发布聘请广告; 3、 组织聘请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 确定最终人选; 5、 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培训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支配。 第六条 事务所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且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法,仔细肃穆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
18、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依据其表现供应初评看法,最终由所长办公会议或所考评小组确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嘉奖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应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应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 1、 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确定; 2、 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 3、 部门经理由董事长确定; 4、 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确定。 第九条 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确定;
19、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确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 员工辞职必需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假如董事会认为须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当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税务代理业务报告签字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
20、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安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安排的执行状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状况。 (三)主动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觉问题,提出改进看法,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运用资金。 (五)合理安排公司收入,刚好完成须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主动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刚好驾驭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刚好供应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
21、,必需遵守本规定。 其次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安排、信贷安排,拟订资金筹措和运用方案,开拓财源,有效地运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料、安排、限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刚好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限制流程,成本归集安排制度;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
22、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精确,帐目清晰,按期报帐。 (二)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状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运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当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仔细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需刚好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运用手续,运用支票须经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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