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对考研帮助很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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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对考研帮助很大中国政法高校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对考研帮助很大)中国政法高校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意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 30%40% 2、不常常的重点3、非重点:间或会考 三、考试类型 选择题: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学问的了解状况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学问理解 主观题:考生应具备:法律人分析问题
2、的实力;对法律实践中的冲突、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法学家分析问题的实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 引论对于教材来说原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洁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探讨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行轻视之肯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 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探讨对象,最终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白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
3、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意对法学方法论探讨,法律思维也是探讨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 99 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说明出现的,04 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 年又出了一个 6 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 此学问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 5 点性质。三、法学的探讨对象 法律制度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探讨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殊提示:考生应当清晰三个探讨对象之间
4、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学问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敏捷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恳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好像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其次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无须深化理解,记住要点即可 二、法学方法 1、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探讨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2、狭
5、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 3、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供应推断。4、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探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条理论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推断 法律的说明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化及含义 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 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相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行能出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 重点驾驭法理学的地位
6、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一编 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 年单选 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高校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P28 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白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需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其次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 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 单选 须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 一、
7、关于法的规范性 P30,其次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需深刻理解并精确记忆 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 二、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 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选择题出题点 三、关于国家强制性 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P31,最终一段。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确定法的强制性。选择题出题点 四、关于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
8、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事实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选择题出题点 五 、关于法的程序性 程序事实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分。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根据肯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分。遇到这种
9、状况,须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与道德比照解答。四、法的可诉性 P37 页第一段重点。特殊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晰,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分: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爱护人权、同等自、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二、法的作用的实质 第一、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详细手段和表现。其次、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详细体现。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 依据什么
10、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别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四、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请考生肯定要全面驾驭教科书中 重 要 命 题的。 评价作 用 预料作用 强制作用 教化作用 五、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推动社会变迁 保障社会整合 限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的局限
11、性的表现 1、法只是很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 特殊提示:3、4 点肯定要亲密关注 二、正确相识法的作用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其次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一、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 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规范 其二、法律部门 其三、法律体系 此三个层次的内容肯定要明确 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
12、三个层次:其一、法律条文 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驾驭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作次要驾驭,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冲突之处 其次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 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 其三、从法律运行
13、的角度来讲 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 二、权利的概念 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 法律的内容包括:自权、恳求权、诉权。三者的详细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权是基础,恳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现,明确记忆。 三、义务的概念 其一、P50 最终一段,重点理解 其二、应当区分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肯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担当的法律后果。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
14、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赐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概念 肯定要明确判例法有文字记载但不是成文法的缘由 2、成文法的优点 3、不成文法的优点 三、法的形式与传统 第四节法系 驾驭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区分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辩比较多,教科书采纳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在成文法国家,法
15、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在判例法国家,主要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法的渊源也属于法的分类-从效力上分类。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分 此处内容是法大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界通说严峻存在分歧的地方,考生应当赐予留意。首先要明确,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 其次,法的形式是与法的内容相对应的概念,而法的渊源尤其独特的含义 再次,法的形式是一个静态描述式的概念,而要理解法的渊源必要在法的运行的动态过程中。最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既是法的形式,又是法官找寻的正式法源,但我们不能说二者是等同的。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驾驭 P70 末段 10 类法律渊源。其次节正式法源
16、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 ?其次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在中国法理学界无统一的说法。所以这部分内容依教材观点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对上述内容要有了解,有助于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把握。可能出现的题眼 1、宪法=宪法法律部门?否。后者包涵前者。宪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宪法法典和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象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活动程序的法律,包括国旗法、国徽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选举法立法授权法地
17、方自治法规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该点特别重要在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及,有关国家行为和公民权利的国际条约,这类条约,包括 1981年参与的消退一切形式种族卑视国际公约,1980 年批准的消退对妇女一切形式卑视公约、1986 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1987 年批准的第 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96 年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 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留意部分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行政法法律部门和行政法规是交叉关系。 留意: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是各种效力等级的关于国家行政组织、行为、救济的法律规则与原则
18、组成,它可以来自多种法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性文件、次要的法源等。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法,但也有属民法和环境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故二者是交叉关系。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问题。该部分不行能出题。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第一节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该部分内容可结合第八章法律关系第五节复习。一、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行为的涵义1997、2000、2005 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来自于民法,但又不同于民法。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
19、的效力,产生肯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现象的总称。,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指合法的表意行为,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的观点分两派:一、释法派,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学理派认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法理中的法律行为是把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包括在内的。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性的行为,又称交涉性。2、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性的行为。3、法律行为是具有意志性的行为。 法律行为和其他行为 法律行为在这里是中性词,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吗?回答是确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这里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行
20、为。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留意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特征 行为意思的概念 合法行为的概念 其次节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的观点感觉、看法、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从相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和两个相识阶段或相识层次。 法律意识的形成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见教材第 143 页。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1、从意识的主体出发,可以分为、和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有何区分? 2、依据现代性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和 3、依据是否从事法律职业为依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和 4、根据不同主
21、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和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第八章 法律关系 本章说明:可以说,这是法理学考试的重点,是每年必考的章节,是整本教材中最难理解的一章。就备考而言,这一章重点打算大题,但是小的学问点也决不能忽视。而且,本章内容与其他学问点有着紧密地联系,比如,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关于这一章在本书中的支配,应当说,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这一范畴的问题,与本编前几章的内容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状态之一。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精确记
22、忆这一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对于法律关系的论述,其意义在于,帮你从不同的层面理解法律关系,特征须要真正的理解。、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对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的理解: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无法律规范就无法律关系。这里的法律规范,不经指国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渊源,如国家事实上确认和爱护的社会习惯。 其次、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和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简言之,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是发的实现的状态之一。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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