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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实施细则XX区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实施细则 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化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士; (二)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服刑
2、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家庭收入指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酬劳和各种福利并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
3、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收入。(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运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学问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以及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性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常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常常性转移净收入。
4、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抚、扶)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彩票收益等。(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四、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供应收入证明的,根据我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且今后不行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
5、遇,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三)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我区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假如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作标准,以申报收入为准;假如申报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详细计算方法:用申报收入或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减去务工地低保标准,余额计算家庭收入。(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丢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实力造成无法就业,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公(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残疾证的,按其
6、实际收入计算。(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抵扣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假如补偿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详细计算方法: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养老费比例12(月);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
7、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家庭其他成员全部收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七)因城市建设、危房改造、房屋拆迁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费的人员,扣除刚性购房费用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无结的,其拆迁补偿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并按月分摊计算,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八)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时,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别状况将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提前用完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九)赡(抚、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1.赡(抚、扶)养与被赡(抚、扶)养人之间若有供给协议、裁决或判决,且赡(抚、扶)养人有执行实力的
8、,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数额计算。2.没有赡(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有赡(抚、扶)养实力的,由赡(抚、扶)养人按我区低保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3.赡(抚、扶)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实力担当赡(抚、扶)养实力; 4.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区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收入部分作为赡(抚、扶)养费计算。(十)同一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依据家庭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在计算时,如其农村承包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农业户口成员不享受城市低保。(十一)几种特别
9、人员的家庭收入界定。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体、视力、言语三级四级和精神、智力四级残疾的人员,按实际收入核算;其他残疾人无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视为无收入来源。2.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年时间内,在哺乳期间,可视为无收入来源。4.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别缘由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十二)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我区各行业收入的认定标准,通过“系数测算、分档救助”的方式确定家庭收入。五、不计入家庭可支配货币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根据规定
10、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嘉奖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嘉奖金、补贴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四)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助学贷款等; (七)安排生育嘉奖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 (八)人身损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廉租住房补贴; (十)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 (十一)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十二)
11、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十三)政府下拨的救灾款物; (十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五)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十六)政府赐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七)依法认定不计入家庭可支配货币收入的其他收入。六、家庭财产是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七、家庭财产
12、核算评估方法 现金、银行存款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根据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根据产权证、运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根据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八、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核算评估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个月
13、-扣减的月收入。九、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十、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我区社会救助标准,详细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一)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我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我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二)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区
14、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三)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非征地拆迁等缘由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四)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五)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六)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十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实行实证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核算评估。(一)实证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帮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
15、出和实际生活状况,作具体记录。(二)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义务人的授权,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低保家庭成员及义务人的户籍人口、房产、机动车、农机、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对,并获得核对报告。十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照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依据实证调查状况及信息核对结果,比照我区核算评估方法核算评估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区民政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算评估工作,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核算看法,并做出相关结论。区财政部门要主动指导、监督核算评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要参加核算评估工作。十三、确定社会救助家庭认定预警指标。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家庭成员出国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状况。对于出现预警指标的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不得纳入或刚好终止其家庭社会救助。十四、本方法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给、临时救助,以及低收入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从印发日起执行。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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