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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交通运输局采购管理办法XX区交通运输局选购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选购行为,完善内限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选购活动内部限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选购人行为强化选购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制度所称选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托付、雇用等。第三条选购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局内限制度; (二)符合交通行业发展方向和客观须要; (三)厉行节约,在预算批准范围内选购; (四)廉洁公正,公开透亮,诚
2、恳守信。其次章选购组织管理 第四条局党委会是我局选购工作决策和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选购预算和年选购安排; (二)探讨部署重要选购及其他事项。第五条成立区交通运输局政府选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当组长,分管副局长担当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当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选购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选购内部限制机制,组织开展选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财务审计科,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内部沟通协调等工作。局综合安排科负责交通工程及相关外包服务等项目选购的预算编制及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详细负责局机关办公设备、用品等项目(交通工程外)选购的预算编制及组
3、织实施,审核选购需求,编制选购预算,组织实施选购,刚好公告信息和归集档案,规范管理选购资产;综合安排科负责交通工程及相关的外包服务或工程的选购;局财务审计科负责选购预算汇总、编入财政预算,经局领导同意批准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负责财务结算、资产入账工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监督选购活动,处理选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第三章选购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严格执行选购预算制度。选购需求科室应在局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之前将选购安排报送办公室审核,局机关年度选购安排须报经局党委会探讨通过,并编入年度财务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批。禁止无预算选购,对确需超预算的选购,须经局党委会探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追加预算后进行。第七条申报
4、选购安排应当供应以下资料: (一)选购申请报告; (二)选购工作安排刚好间支配; (三)重大选购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技术参数等。第八条严格履行选购审批制度,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流程: (一)财务审计科先行预算审核,明确选购限额; (二)选购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物品由局分管局长审批;选购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物品、工程、服务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三)选购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再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会探讨确定。第四章选购实施 第九条选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选购、分散选购和自行选购。其中,集中选购包括政府集中选购和部门集中选购。局选
5、购领导小组确定详细选购组织形式。第十条对集中选购书目以内,选购数额标准以上,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项目,应当托付政府选购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选购。第十一条对集中选购书目以外,选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选购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我局托付选购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选购。其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必需进入区以上招投标平台进行选购。第十二条其他由我局自行选购或托付选购代理机构选购。选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购、询价、网上商城。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选购采纳的方式和程序由政府选购管理部门确定;部门集中选购、分散选购采纳的方式和程序必需符合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6、。第十四条自行选购参照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选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应当采纳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采纳其他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服务,可以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选购: 1、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选购的; 2、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选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服务,或者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采纳竞争性谈判选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 3、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须要
7、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服务,或者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采纳单一来源方式选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选购的; 2、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 3、必需保证原有选购项目一样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须要接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选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足够且价格改变幅度小的选购项目,可以采纳询价方式选购; (六)对纳入集中选购书目以内,集中选购数额标准以下的商品,优先在网上商城选购,网上商城不能满意需求的,可以采纳其他方式进行选购。第十五条通过选购与供应商之间形成的权利和
8、义务,应当根据同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生效后必需严格履行。第五章选购验收和结算 第十六条选购结束后,由局选购科室依据合同组织验收,选购需求部门予以协作。对技术困难或性质特别项目的验收,可邀请专业机构参与或托付监理单位进行。对重大项目的验收,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派人到场。第十七条验收合格后,由局选购科室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按规定刚好办理物品入库、资料归档和财务结算手续。第十八条财务结算应当供应的单据资料:选购合同;验收合格资料;项目决算或审计报告;财务支出审批手续;结算票据等。第六章选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选购工作人员在政府选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恳守信,执行
9、政府选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选购需求。选购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赐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选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其次十条加强内部限制,实行岗位不相容管理。将需求论证、预算编制、安排申报、合同公开、履约验收、付款结算等纳入内控流程进行管理,进行不相容岗位分设,形成相互牵制又相互监督。其次十一条选购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的物品、工程、服务,设立项目选购小组,由局选购科室牵头,局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科等科室人员组成。其次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在选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选购、监督及相关人员必需回避。其次十三条实行选购公告制度。政府选购信息公告根据政府选购管理部门要求发布;自行选购的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或网站刚好发布,涉密的除外。其次十四条选购询问、质疑由局选购科室负责处理,不能刚好处理的,托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选购投诉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次十五条发觉选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局政策法规科依法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选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