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义务教学设计_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教学设计(二).docx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设计_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教学设计(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民基本义务教学设计_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教学设计(二).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民基本义务教学设计_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教学设计(二)公民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二)导入新课同学们,家庭是每个人憩息傍依的港湾,它的和谐美满不但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也是一个人成长的乐园,它须要每个家庭成员做出努力,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我们必需清晰在家庭中公民应当担当什么样的义务,下面让我们共同学习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讲授新课(引导学生看教材第21页最终一段。)(1)什么是家庭?(2)家庭的社会作用是什么?(3)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依据是什么?(学生回答后,老师指导学生划书。)那么,家庭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呢?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2、1)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板书)(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教材22页第一自然段。)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我们生活的四周有很多人是通过收养和被收养而与他人建立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收养关系是随意形成的吗?不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需具备四个条件。(引导学生阅读教材,了解相关内容。)(2)法律特征(板书)收养关系的确立,标记着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呢?有别于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吗?请同学们
3、看下面的材料。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退。(请同学们阅读教材22页,第2自然段,并画下来。)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当收养关系成立,生父母关系即消退。养父母、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同血亲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相同。法律上还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予以爱护。我们了解了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后,再来进一步深化学习了解父母子女之间原委存在
4、着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首先来看父母对子女负有什么样的义务。2.父母有抚养、教化和爱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板书)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化的义务,抚养主要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地哺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等。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有关内容,了解我国法律对父母抚养义务的具体规定,然后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裁决。材料:李真强的父母离婚后,真强选择了和父亲共同生活。真强和父亲生活在一起,艰苦了许多。多少次,真强一口饭没吃就去了学校上学,真强再也忍不下去了,就跑到母亲的住处,要求跟母亲生活。母亲虽然生活窘迫,以卖菜为生,但是对真强照看得很
5、好。一天,母亲对真强说:“你跟我住,就跟我姓刘吧!”李父听说这个消息后就再也不给真强钱了。又一学期开学了,真强找到父亲要学费、书本费。其父说:“我有两个条件,第一,你回来住;其次,不能姓刘。”真强的班主任知道此事后找到了真强,对他说:“你所说的问题,假如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真强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了法庭。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此案呢?(学生回答,老师归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不能因离婚而消退,也不应当附带其他条件。一方面,真强的父亲以姓氏问题为由,拒绝抚养费用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拥有姓名权,这不应当成为拒绝抚养的理由。所以,假如我是法官,我判真强的父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民 基本 义务 教学 设计 家庭 关系 中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