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学习辅导读本-32开清样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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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学习辅导读本-32开清样改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学习辅导读本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第 8 708 号 )2 2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2 2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关状况介绍 12司法部、应急部负责人就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答记者问 25专家解读丨生 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29专家解读丨生产 平安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 31专家解读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33专家解读丨确立五项制度做好应急救援打算工作 36专家解读丨我国生产平安法制深化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2、12 月 5 日国务院第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9 年 2 月 17 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
3、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次章应
4、急打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第六条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刚好修订
5、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改变;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平安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改变;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改变;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觉须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国家有
6、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状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
7、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觉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须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激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建立供应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8、以及宾馆、商场、消遣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问、技能、身体素养和心理素养。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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