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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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方法( ( 试行) ) 的通知 发布部门: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鞍科发202044 号 发布日期: 2020.10.10 实施日期: 2020.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科技企业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鞍科发202044 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生态,现将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
2、贯彻执行。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 年 10 月 10 日 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参照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其次条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培育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创新创业供应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询问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大众创
3、新创业支撑平台。第三条孵化器建设目标是完善我市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实力和孵化成效,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供应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快速成长,以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其次章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是在鞍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1 年; 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运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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