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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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颁布时间:2006-8-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已经 2006 年 6 月 28 日第 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允税负,爱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
2、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肯定经营地点、肯定经营时期、肯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协作,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肯定数
3、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状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 5%以上。详细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详细期限由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一)根据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根据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根据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状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核定;(七)根据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加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第八条 (一)自行申报
4、。定期定额户要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状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根据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公示看法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状况报经县以上(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状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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