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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 下载后可自行编辑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的公司。目标公司注册地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系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便于经营,现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的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事先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在正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相关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原因和目的均已充分1 了解,并
2、同意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 万元出资(以下简称“代持股份”,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3.1目标公司的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股东登记; 3.2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3以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相应活动; 3.4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 3.5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确认和保证 4.1所涉及公司设立的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
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涉及甲方出资的全部事宜; 4.2所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2 有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4.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紧急情况,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4.4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
4、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甲方作为上述股份的实际出资者,以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基于此的全部投资收益; 5.1.2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将“代持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5.1.3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目标公司的一切情况; 5.1.4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时行监督与纠正; 5.1.5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3 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经甲方选定的受托人(包括“甲方”),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届
5、时涉及到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和接受。 5.2甲方的义务 5.2.1在乙方受托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代持股份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5.2.2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以其出资额限承担风险。 5.3乙方的权利 5.3.1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5.3.2在代持股份期间,乙方有权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6、高级管理人员或目标公司的其他职位。 5.3.3在代持股份期间,乙方有权获得代持股份的报酬,以每月人民币 元计算,于自然月的 日,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但乙方同意将每月报酬的 %作为忠实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5.3.4在乙方自身作为目标公司实际股东、且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有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乙方应在4 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乙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时行表决。 5.4乙方的义务 5.4.1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
7、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出资人权利或义务时,必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5.4.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等)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5.4.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对股东有权获知的目标公司的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同时,将
8、其它与甲方股份行使权利及目标公司动作有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甲方。 5.4.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5.4.5乙方应当在甲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5 第六条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甲方单方解除协议,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但解除方须应赔偿相对
9、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收到或发出书面的协议解除通知后,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积极、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对方权益;任何一
10、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赔偿给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特别约定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无力控制且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行政机关的禁令或行动、暴动、战争、敌对行为、公开骚乱、罢工、其他劳资纠纷和停工、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事业的停顿或中断、流行病、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或其他自然灾害。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
11、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各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尽可能减轻损害。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对他方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停止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均不承担责任,而且,这种停止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努力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7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诉讼不影响本协议无争议部分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协议构成各方的全部协商议定内定,此前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或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各持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署地: 签署地: 日期: 日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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