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燃料系统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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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燃料系统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4一、 项目概况4二、 结论分析4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7一、 行业壁垒7第三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11一、 员工伤害责任11二、 环境污染责任17三、 金融风险22四、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24五、 风险管理的程序26六、 风险管理的组织31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33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33二、 董事37三、 高级管理人员42四、 监事44第五章 项目风险评估46一、 项目风险分析46二、 项目风险对策48第六章 SWOT分析50一、 优势分析(S)50二、 劣势分析(W)52三、 机会分析(O)52四、 威胁分析(T)53
2、第七章 发展规划分析57一、 公司发展规划57二、 保障措施58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二、 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47.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1123.0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197.0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68%;建设期利息422.1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0%;流动资金4503.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32%。(四)资金筹措项目总
3、投资21123.0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2507.4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8615.58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12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1629.62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7012.2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5.28%。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58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4095.64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1333.00约
4、47.00亩1.1总建筑面积53598.41容积率1.711.2基底面积18486.47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32.102总投资万元21123.072.1建设投资万元16197.082.1.1工程费用万元13636.12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050.602.1.3预备费万元510.362.2建设期利息万元422.162.3流动资金万元4503.833资金筹措万元21123.073.1自筹资金万元12507.493.2银行贷款万元8615.584营业收入万元412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31629.626利润总额万元9349.657净利润万元7012
5、.248所得税万元2337.419增值税万元1839.4410税金及附加万元220.7311纳税总额万元4397.5812工业增加值万元14528.2213盈亏平衡点万元14095.64产值14回收期年5.58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5.2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0328.16所得税后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6、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一、 行业壁垒1、客户资源壁垒我国汽车整车制造业集中度较高,同时,为了确保供货的稳定性与合格率,下游整车厂商一般会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与考核,基于
7、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的考虑,一旦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进入下游汽车客户的供应链系统,双方基本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企业进入相关整车厂商的合格供应商体系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认证考核,因此对于新进入行业的企业而言,获取客户资源是一项重要壁垒。2、资金壁垒汽车零部件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一方面,企业需要经常购置、更新相应的实验设备、产品检测仪器、生产设备等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以满足客户需求,产品研发生产环节也会涉及到模具设计开制、同步研发设计、总成批量生产等高成本费用投入。另一方面,下游汽车整车厂商一般采取先供货后结算模式,结算周期通常在3个月以上,多为银行承兑汇票。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较
8、多的营运资金以保证原材料采购、研发实验、批量生产等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营运资金的高投入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进入壁垒。3、技术壁垒随着汽车工业的深入发展,汽车整车厂商对零部件尤其是诸如汽车油箱等核心零部件的技术含量、质量保证、可靠性与耐用性、精准度、节能环保等要求严格,在选择上游供应商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其技术实力、质量保证、生产能力、资信状况与成本控制等多种因素。汽车零部件企业通常需要较高的研发实力与强大的人才团队支撑,才能根据汽车整车厂商发布的参数指标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产品的设计与试制,并可同步参与车企新车型的零部件研发设计。因此,现有零部件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独有的成熟生产工艺与研发体
9、系为其提供了产品性能、生产效率、产品可靠性、技术品牌等方面独特的竞争优势。4、资质认证壁垒一般情况下,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成为汽车整车厂的配套供应商都需要通过各种认证体系,如IATF16949(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汽车整车厂对于已经通过了第三方质量认证的供应商,还要按照内部的供应商选择标准,对配套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各方面严格审核。最后,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每种产品都要经过严格反复的产品装机试验考核,考核过程较长,考核程序的复杂性与认证的长期性也决定了汽车整车厂商与零部件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稳固性,进而对新进入者产生了极大的挑战。5、产业链壁垒目前,汽车工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已然形成
10、,整车厂商均已采取了整车分工协作与零部件采购战略,整个行业正逐步向生产精细化、非核心业务外部化、产业配置链条化的方向演变,汽车整车厂商与零部件企业的上下游依存关系不断加强,已形成了关系紧密与高效分工的产业链条。同时,考虑到产品开发与质量保证等因素,整车厂商对与其配套的零部件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及安全、同步和超前技术研发、售后服务保障等设置了严格准入要求。基于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的考虑,双方一旦确定合作关系,整车厂商短期内不会轻易更换与其紧密配套的上游零部件企业。第三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一、 员工伤害责任1.美国员工赔偿制度的发展员工伤害责任是指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社会中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雇佣关系使得雇主对员工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约束员工伤害责任的法律体系。美国是员工赔偿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员工赔偿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19世纪30年代以前在19世纪3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伤赔偿金。最早处理工伤的法律记载是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Priestlyv.Fowler(1837),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发现,员工从雇主那里索取赔偿金比从一个陌生人那里索取更困难。原因主要有:第一,雇主对员工工伤的责任是受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员工必须证明雇主疏忽,很多情况下,员工的起诉需要有律师的帮助;第二,如果当
12、时法院案件太多、法官故意拖延或者难以取证,那么胜诉就变得遥遥无期;第三,如果员工自身的疏忽是伤害的原因之一,那么他几乎就不可能得到赔偿;第四,如果受伤的员工去世,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第五,由于担心雇主报复,一些同事不愿作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第六,雇主拥有特殊的辩护手段,即风险自担假设、共同因素作用以及同事疏忽原则。风险自担假设是指员工此前已经知道工作中的风险,但仍然表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那么就说明他自己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出现了问题,雇主也没有干系;共同作用因素是指雇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也有疏忽,那么就可以逃避责任;同事疏忽原则是指如果员工同事的疏忽是员工伤害的原因,那么雇主就可以免责。(2
13、)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法院开始认识到,雇主对员工负有的责任和他对一般陌生人所负有的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雇主有义务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员工提供合乎情理的、安全的工作环境,他应该在员工可能没有注意到危险的时候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危险信息。这种责任逐渐扩展到雇主应该在自己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维护和修理,而且必须保证工人使用工具的安全性。如果雇主没有尽到以上义务而使员工受伤,那么员工可以起诉雇主要求赔偿。同时,雇主的特殊辩护手段也开始被取消。20世纪初,美国绝大多数州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雇主责任法案,适用于州际铁路公司的员工,以及琼斯法案,适用
14、于商业轮船上的船员。这些法案对雇主对员工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束,并限制雇主使用同事疏忽原则和风险自担假设的特殊抗辩。但是,这些雇主责任法仍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而员工很多时候难以证明雇主的过失,加之雇主的消极反应、审理延迟以及费用等阻碍,仍然有很多员工难以顺利地得到伤害赔偿。(3)20世纪初以后1911年,美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这项法律彻底改变了雇主对员工工伤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员工工伤是指,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或者由于雇佣关系而引起的对员工的伤害。员工赔偿法的最大改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雇主来说,雇主必须对遭受工伤和由工作引起的疾病的员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这项责任是强制性
15、的。第二,对于员工来说,适用唯一补偿原则,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赔偿只能依照员工赔偿法的规定,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员工赔偿法并没有要求雇主赔偿精神和痛苦损失),员工须放弃对雇主的起诉权。但如果除了雇主以外还有另一方也对伤害负有责任,员工可以起诉这一方,要求赔偿痛苦和精神损失以及不能由员工赔偿弥补的货币损失。虽然员工赔偿法有了很大改进,但它并不是完美之策,实践证明它的实行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雇主的赔偿责任加重,雇主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竞争力降低,这对雇主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当雇主是小业主时,员工赔偿责任可能使其陷入破产的困境。另一方面,员工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取决于雇主的经济能力,如果雇主
16、没有支付损害赔偿的资金,即使根据法律认定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员工也不能得到充足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赔偿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此外,员工仍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诉讼费的昂贵、法律知识的贫乏以及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困难使得许多受害员工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员工仍存在败诉的可能。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越“损失要么由侵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个条件,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商业保险领域,就有了责任保险以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有员工强制保险和其他
17、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2.中国的员工赔偿制度雇主对雇员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如美国,二是通过工伤保险。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首先,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体系则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再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最后,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
18、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世界各国对于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不同,有的二者择一,有的二者兼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员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十一条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以及相应的赔偿做出了规定。0对于工伤的认定,列出了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20、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21、伤复发的。二、 环境污染责任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权益造成的侵害越来越严重,被称为世界性“公害”。环境污染责任指的是因污染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加害人应该对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以及一些直接破坏天然的自然因素(如植被等)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1.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初,在英美法系中,只有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于严格责任,例如装载剧毒化学物质的卡车突然翻车,导致剧毒物质泄漏
22、。如果要起诉噪声或逐渐的污染等的责任人,原告就必须证明危害是“严重的、连续的、不合理的”。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提高了测量空气、水和土壤中含量微小的污染物的能力,并且一些污染物也被证明可,以导致疾病,这些进步使得法庭开始将逐渐的污染也纳入到严格责任的范围内。一些国家还出台了与环境污染责任有关的成文法,例如美国在1970年以来,就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或称1980年超级基金法)。首先,美国国家环保局确定需要清理的废物堆积点,接下来,所有者、原所有者以及任何在此地点倾倒废物的人都在一种强制性的严格、可追溯和连带责任
23、下被约束,缴纳清理所需的资金。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该制度还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建立了“国家优先名录”,每年更新两次。同时,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又补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动计划以强化和促进该制度的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1986年的超级基金法案的补充与再授权。超级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处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等也是超级基金的部分来源。在超级基金法通过后的30多年中,大部分诉讼是关于废弃垃圾场清理费用的,但21世纪以来,超级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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