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湘潭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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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潭办发200825号精神,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规定:一、税收政策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
2、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 50 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4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 )及配套件、备
3、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物流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4 年至第 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条件的,给予窗口货运发票开具;符合自开条件的给予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7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换以及土
4、地、房产、车辆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二、用地政策8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并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9按照物流园区规划要求, 经园区管委会 (公司)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园区物流项目实际用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凭相关资料依法供地,并办理权证。10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给物流园区的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招拍挂所得的本级土地收益,由市级财政全额返还,安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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