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权重(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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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权重-第 3 页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共分五档1、0%。(1)库存现金及在本国中央银行的存款;(2)以本币定值发放、并以本币筹集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0%、10%、20%或50%(各国自定)其适用范围是对国内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些机构担保的贷款3、20%。其适用范围如下: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2、托收中的现金4、50%。适用以借款人租住或自住的居住性房产作全额抵押的贷款5、100%。对私人机构债权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共分五档1、 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与交易有关的担保书和与特定交易相关的备用信用证等,这类负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2、 短期的可自动清偿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有海运船货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等,这类负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3、 同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包括各种利率及汇率互换、期货、期权合约,风险计算较为复杂,巴塞尔委员会多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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