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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像遗嘱模拟法庭-第 11 页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本案即将开庭,请肃静,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根据法律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
2、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v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v4、 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v5、 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v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依次按顺序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别说话,书记员起立转身汇报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李丽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3、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v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原 告:审判长,我叫李丽,女,出生年月1968年7月15日、安徽合肥人、职业家庭主妇、 住所地安徽合肥瑶海区南陵路铜陵三村243号原 代:我叫小玲,女,合肥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有无代理人?被 告:尊敬的审判长,我叫王强,男,出生年月1979年3月20日,安徽人,职业商人,住址地安徽合肥蜀山区新台路167号被 代:我叫小翔
4、,男,合肥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人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v原 告无异议。 v审判长被告方。 v 被 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李丽和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强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丽被告王强遗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本院由审判员小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小明,小曾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小美担任法庭记录。敲锤子 审判长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1庭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转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通
5、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了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方式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
6、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先进行调解。审判长:下面对本案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原 告:不同意调解 被 告:不同意调解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二、法庭调查阶段 v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 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原 告:情绪相当激动。我是赵洁的母亲李丽,我女儿在2008年10月15日因患癌症死亡,然而我女婿王强在我女儿死后并未征求我们二老意见,就把我女儿的数千万财产全都捐掉了。我女儿从来没有对我们说
7、过这件事,我不相信这个事情,女儿不会不考虑我们二老和孩子啊,肯定是王强欺骗我们。请法官大人明察。原 代:根据我的当事人原告本人的意见,被告伪造赵洁女士遗嘱,在妻子死亡后,欺瞒原告并且声称赵洁女士托其将遗产进行捐款,从而导致原告心理与生理上的伤害,故剥夺王强的遗产继承权。被 告:情绪激动,我没有欺骗你们,这一切都是赵洁的意思。审判长:拍打惊堂木。请被告保持克制,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做完,原告律师继续陈述。原 代:好的,审判长。现在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依法判决赵洁女士遗产分配问题。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女儿遗产2000万元。
8、2被告支付原告在诉讼期间一切法律程序费用。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被 告:情绪稍微有点激动,原告李丽陈述不全是事实。我的妻子赵洁确实在2008年10月15日死亡,并留下2000万遗产。但妻子留下录像遗嘱并让我代她将其捐赠给家乡,捐建一座希望小学,且我会根据妻子的遗嘱照顾二老以及孩子,所以我并没有欺骗之嫌。审判长:请被告代理人陈述。被 代:至于原告说我当事人欺瞒原告且伪造遗嘱,是无理无据的。在妻子赵洁患病期间,妻子多次提出遗产分配事项,这一切,在我的当事人妻子在世时就说明了,并且录下遗嘱,进行财产遗赠。所以不存在伪造遗嘱一说。并且赵洁生前经常参与和家乡负责人参与慈善事业,众所周知,所以被告并没有
9、谎称捐赠遗产。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陈述,本庭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原告女儿赵洁女士死后个人财产进行遗产遗赠是否有效,且能否进行遗产继承处分。原告,被告对本庭归纳重点有无异议?原 告:无 被告:无审判长: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被 代:没有补充 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根据原告被告进行的陈述理由及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庭审审查重点有两个问题:第一:被告遗嘱是否真实存在?第二:遗嘱分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审判长;那么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法庭重点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发表自辩意见。
10、首先对被告向原方提起遗嘱进行审查,对原告认为其遗嘱伪造,先有被告承担主张责任。被告你方有何事实理由和证据?被 代:在赵洁女士去世后,我的当事人收拾遗物确实发现遗嘱,并且根据赵洁女士生前进行大量慈善事业可以证明遗嘱表明进行遗赠内容确实是赵洁女士的真实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遗嘱真实存在。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方的陈述是否有异议?原 代:有的,审判长。视频遗嘱是参照录音遗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对于被告方所诉遗嘱事实我方毫不知情,故我方不承认遗嘱真实有效。审判长:被告你是
11、否认可?被 代:不认可。该立遗嘱人思维敏捷、意识清醒。同时,画面清晰流畅,法院应该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事实陈述?原 代:有的,被告遗产分配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张第九条我的当事人属于第一继承人,应该拥有部分遗产的分割权力,并且被告无权力进行遗产的分配。审判长:被告你是否认可?被 代:不认可,立嘱人在录像视频中把我的当事人当做遗嘱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事实陈述?原 告:无 被
12、告:无审判长:下面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审查,合议庭对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被告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责任,原告亦可对被告进行举证。在庭前本案的审判流程组织机构提交原告被告各自的证据材料,下面由被告按照你机关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所列名序号,说明你机关所提证据机关的名称,对象和内容。其他诉讼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 代:好的,尊敬的审判长,我方为了证明我方并没有进行遗嘱伪造,我方要求演示赵洁女士生前所录遗嘱用以证明遗嘱真实有效。审判长:可以演示龙彬播放视频 播完出门在外面等候证人审判长:原告方有无疑义?原 代:有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13、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遗嘱做成时需要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录像可知赵洁女士患病期间精神状态差,容易受欺骗,胁迫。所以无法证明遗嘱是否是赵洁女士的真实意愿,且录像可进行修改伪造,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而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审判长:被告你是否认可?被 代:不认可。对于原告所说的欺骗威胁是无理无据的,而且录像资料的真实性是可以确定的,并没有经过人为的添加修改。我方有证据证明赵洁女士生前曾多次进行慈善事业。故我方向法庭传证人刘五到庭作证以对赵洁女士遗属遗赠内容的真实性。审判长:传证人 龙彬带证人进
14、来 并站在证人旁边书记员:证人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证人1:我叫刘五,生于1984年,是新华卫视的一名记者。书记员:证人请根据法律如实作证,否则应当承担虚假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你明白了吗?证人1:明白书记员:办理证人保证书,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书记员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字,坐下后在发问。审判员1: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被 代:有的。请问刘五你是否曾经对企业家赵洁女士进行过报道?事出何因呢?证 人1:是的。赵洁女士作为一名成功的女企业家,生前曾积极参与家乡进行慈善事业,曾经在2007年多次为村里建桥铺路。我作为新华卫视记者曾经采访过她,并在2007年4月在新华卫视进行报事迹。被 代:审判长,我的发
15、问完毕。审判员1:原告你对证人有无发问?原 代:没有审判员1;请证人退庭。龙彬把证人带出去后,站在门口,等拿林翔的资料。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疑义?原 代:有的,审判长,我方认为材料不足。这只能证明赵洁女士生前热心于慈善事业,并不能证明遗产也将进行遗赠处分。审判长:被告方是否继续举证?被代:是的,尊敬的审判长。我方继续证明赵洁女士有真实的捐赠意愿,我方请求将之前向法庭提交的赵洁女士生前慈善事业资料用以证明我方遗嘱捐赠合法合理合据。审判长:同意(龙彬走到被代面前,被代把资料给龙彬,龙彬给书记员,书记员给审判长,审判长给审判员1后再给审判员2看,最后自己再看)龙彬可以到门口准备带第二个证人审判长:原
16、告方是否有疑义?原 代:有的,审判长,被告提出的证据只证明赵洁女士进行遗赠意愿,并没有进行具体事宜说明。审判长:被告方是否继续举证?被代:是的,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再次请求向法庭传证人张三以对赵洁女士有意捐赠希望小学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龙彬带证人 并站证人旁边书:证人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证人2:我叫张三,生于1977年生。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希望村村长书:证人请依据法律如实作证,否则应承担虚假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你明白了吗?证人2:明白书记员:办理证人保证书,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签字审判员2: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被 代:有的。请问张三你身为蜀山区希望村村长,对赵洁女士表示捐赠希望小学是
17、否属实?证人2:是的。赵洁女士生前曾积极参与家乡慈善事业,曾经在2007年为村里建桥铺路。在她去世前确实曾经与我商讨过修建希望小学的事项。被 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判员2:原告你对证人有无发问?原 代:有的,请问证人张三你在和赵洁女士商量捐建希望小学事项是否有签订条约,并且是否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证人2:没有。纠结一下,但是赵洁女士真的有意愿要捐建希望小学。审判员2;请证人退庭。审判长: 请被告方继续举证被 代:没有,审判长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证据需要提交?被 代:没有,审判长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原 代 :没有审判长:原告方对其有无异议?原 代: 有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8、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赵洁女士所谓的录像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视频演示,视频中并不存在见证人,故不承认该遗嘱真实有效。2我方当事人作为赵洁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合法继承遗产处分。故希望审判长根据法律事实依据,请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审判长:请被告方进行辩论。被 代:1根据我方证人的证词以及立嘱人的录像遗嘱,立遗嘱人思维敏捷、意识清醒。同时,画面清晰流畅,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遗赠事实真实。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的
19、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故按遗嘱进行遗赠处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所以按遗嘱进行遗产处分。综上,我方请审判长查明事实,做出合法判决。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补充?原 告:没有被 告:没有审判长: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当事人可就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陈述和辩论意见,在刚才的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做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做一个简洁的陈述。首先,由原告方进行陈述。原 告:审判长,对于我女儿的离
20、世我已经悲痛万分,王强将女儿的财产进行遗赠严重伤害了我和我老伴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依法判处被告,能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审判长:被告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被 告:尊敬的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要求非常不合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方名誉及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按照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对遗产合法进行财产分配处分,合法合理合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要求。审判长:现在合议庭评议十分钟。现在宣布休庭十分钟。敲书记员;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评议。请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如下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
21、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对诉讼中对立嘱人录像遗嘱有效性不予以采纳,录像遗嘱无效。2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被告陈述举证采取部分采纳。同时,本庭结合双方的出示证据以及实际考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做出判决如下,请各方当事人起立。原被告起立就好。被告录像遗嘱无效,按法律进行法定遗产继承程序。2赵洁女士人民币2000万整遗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丈夫王强作为合法财产共有人拥有一半继承权人民币1000万元整,可自行决定希望小学遗赠事项。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赵洁女士剩余个人遗产人民币1000万元整,其丈夫王强,父母赵四,李丽,儿子王东东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王东东已经成年,享有遗产继承泉,故平均分配,各人民币250万元整。4根据事实内容,被告当事人尚未及时告知原告遗嘱事宜,进行合理遗产分配问题,对其造成一定影响。故承担诉讼费1450元,案件审理费用480元。本判决书将于宣判日之日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十五日起内提起上讼,审判长小萍、人民陪审员小曾、小明、书记员小美 2009年6月28日原告李丽与被告王强遗嘱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案现在必庭。敲!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原被告到书记员庭审笔录签字。原被告过来签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