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习题(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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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要约邀请、合同订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 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 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 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 司发函称已准备发
2、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正确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
3、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 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 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 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
4、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 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 立。(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
5、诺,因此合同未成立。(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考点集成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 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
6、约生效 时间。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拘约束力。案例2赠与合同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100 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
7、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 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 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 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问题(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3)乙是否可以以
8、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 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 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
9、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 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 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 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0、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点集成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赠与合同的撤销:(1)
1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案例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视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2)为什么?参考答案:(1)双方当视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
12、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视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视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案例42000 年1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 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
13、,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参考答案: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案例5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 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
14、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
15、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 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 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视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6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
16、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视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否合
17、理?为什么?(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不合理。本案当视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视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虽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
18、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7.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
19、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当视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 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 视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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