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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份作业是第二次交的比较全,包括视频和分析,请看这一份辽宁初一女生上课走神被老师拽出教室连抽28个耳光案例分析辽宁省铁岭市一初中女生因为上课传小纸条,被老师拽出教室连抽28个耳光。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天语文课上小丽和男同桌传小纸条的时候被正在外面查堂的班主任抓个正着。班主任张老师气不过,把小丽拽出教室连抽了好几个耳光。后据同学说是28个。之后小丽的性格就变了,从原来的活泼好动变成了忧郁寡言。在以后的几节张老师的课上,张老师又对小丽动了手。自此小丽每次上张老师的课,便充满了恐惧,什么都听不下去,更无心上学。后来小丽忍不住把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本来和小丽说让她忍一忍,好好学习,但是小丽说什么都
2、不愿意再在这个学校待下去了。父母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看到了这件事给小丽的心理带来的阴影。最后小丽的父母决定给小丽转校,换一个环境,同时向张老师要一个说法,坚决要求张老师的学校解雇张老师。事情发展到这里,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事情的主角张老师。据知情人士反映,张老师是小丽学校中的骨干老师,她今年51岁,有30年的教龄。她带的班级是学校成绩最好的,在中考中也经常取得优异的成绩,很多家长都托关系把小孩子送到张老师的班级。小丽当初也是托关系进了张老师的班。在记者问张老师为什么要这样对小丽的时候,张老师并没有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给小丽带来的严重影响,她认为这是很自然的。她自称自己的性格比较急,对学生都是
3、这样的严厉,因为小丽不听话,所以当时脾气上来了没有控制得住。而且她认为她把小丽重新接到自己的班级来,这件事情也就可以结束了。事情到这里,小丽的父母终于还是接受了张老师的道歉,学校也没有开除这位骨干教师。最好,张老师说自己也是为了生好,但是自己也会改变自己的教育方式,最后的最后她说了一句很有意义的话“毕竟我是成年人,孩子是孩子嘛”。如果张老师可以早一点意识到,她不仅仅是个成年人更是一位老师,那么小丽的悲剧也不会再发生了。如果小丽的学校能够更注意对老师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对张老师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那么小丽的牺牲也算是有一点价值的。可是在张老师已经明确违反教师法的情况下,学校和家长也还是原谅了她,不
4、得不说,这也是近来老师打学生的时间日益增多的原因。虽然张老师的行为情有可原,但是不管怎样,她已经违反了法律,如果每次老师以身试法都这样草草了之,那么中国的教师法,教育法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了,我也不得不为中国的学生的安全日日悬心了。但其实根据以下法律,张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很明显张老师违反了一,三,四,五条规定。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很明显张老
6、师违反了最后一条规定。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用法律“说话”,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且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
7、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
8、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因此张老师所在的学校也涉嫌违法。第四章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
9、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小丽的案例实在让我们痛心,我们亲眼看着一个花季少女从活泼阳光到如今的消极颓靡。如果张老师能懂一点法律知识,如果她能怀着一颗慈母的心去对待自己的学生,如果她在扬起巴掌的一刻,想起自己是一名教师,那么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其实法律虽然多且繁杂,但在我看来可以总结为一句话爱人如己。作为教师如果可以有一点法律意识,能够做到爱人如己,那么学生自然也不会遭到向小丽那样的飞来横祸了。-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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