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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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第 20 页GF20150212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
2、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
3、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 录第一部分 协
4、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1四、质量标准1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六、合同文件的构成1七、词语定义2八、合同订立2九、合同生效2十、合同份数2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3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31.1词语定义31.2语言4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1.4适用法律42.委托人的义务52.1 提供资料52.2 提供工作条件52.3 合理工作时限52.4 委托人代表52.5答复52.6支付53.咨询人的义务5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5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6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7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74.违约责任7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74.
5、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75.支付85.1 支付货币85.2 支付申请85.3 支付酬金8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86.1 合同变更86.2 合同解除86.3 合同终止97.争议解决97.1 协商97.2 调解97.3 仲裁或诉讼108.其他108.1 考察及相关费用108.2 奖励108.3保密108.4联络108.5 知识产权10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2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1.2 语言12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4 适用法律122.委托人的义务122.1 提供资料122.2 提供工作条件122.4 委托人代表122.5 答复123.咨询人
6、的义务12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2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3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13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34. 违约责任13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3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35. 支付135.1 支付货币135.2 支付申请135.3 支付酬金13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46.1 合同变更146.2 合同解除147. 争议解决147.2 调解147.3 仲裁或诉讼148. 其他148.1 考察及相关费用148.2 奖励148.3 保密158.4 联络158.5 知识产权159.补充条款15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16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
7、一览表18附录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19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20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兰陵县向城镇人民政府 咨询人(全称): 山东汇鑫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兰陵县“蔬香门递”田园综合体-采摘园温室大棚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 兰陵县向城镇人民政府驻地 。3.工程规模:东西向蔬菜种植半拱形钢构温室大棚13个(规格为12m*90m)、西向蔬菜种植半拱形钢构温室观赏棚4个(规格为24m*85m
8、)、南北向蔬菜种植半拱形钢构温室大棚18个(规格为17m*85m)。4.投资金额: 8462586.50元 。5.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建设工期或周期: 180日历天 。7.其他: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 (大写)( )。2.计取方式: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
9、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份。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10、权的代 理 人: (签字) 代 理 人: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住 所: 住 所:账 号: 账 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
11、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
12、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
13、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14、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
15、.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 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 项目咨
16、询团队及人员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 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
17、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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