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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2013年B类安全员B类安全生产管理简明教程重点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沿革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简介1、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卫、技、事规程)2、1963发布:责、计、教、检、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的规定内容包括“五项规定”(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3、“五大高危行业”: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每年死亡
2、约12000人,占总死亡人数的80%。4、如果按死亡人数计,建筑施工企业居第二位。(矿山生产企业第一)如果按事故起数算,建筑施工企业居第一位。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第一部大法。三、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成果1、管理理念的发展2、安全理论的发展,经历了4个阶(1)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2)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3)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4)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现阶段)。3、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科学在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4、安全法规体系的发展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发展6、安全文化建设的阶段五、国外
3、安全生产管理概况1、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调查组由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2、美国:美国企业的安全第一理念安全誓言是:“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现在“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第二节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概念一、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的概念: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
4、施和行为的总称。(多选题)2、安全生产的意义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2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3、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但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包含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概念大考题: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对)二、安全生产管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判断)2、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管理的
5、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管理的目的。(多选题)3、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管理的“载休”就是组织;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多选或判断)4、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判断)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第二阶段“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第三阶段“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
6、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第四阶段(也是现阶段)“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基础: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判断)四、安全生产主体与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的指责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13项内容: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其他13项如成为多选题的选项,则此题答案为全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地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
7、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五、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行政职务人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规、投、检、急、
8、实)。考题:1、单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内容2、单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第一安全职责。3第三节管理的原理与基本方法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9条)、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一个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弹性原理、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9、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能级原理。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激励原理: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1、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基础,预防为主是核心,综合治理是手段。三、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1、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8条):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
10、原则。“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三同步”原则(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注意顺序排列)“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1、;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这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五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专职安全员必须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2、防止危险因素应坚持的11项原则:(p17)(多选题全选)3、危险性控制13原则(p17)(多选题全选)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多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
12、全生产的目的。(判断)五、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27-2006至DGJ32/J52-2006)共计26个分册。第四节安全文化4、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第五节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提出: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概
13、况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宪法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判断)2、宪法的特点: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施行。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多选题)法律1、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国家主
14、席公布。2、法律分为基本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和非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多选题)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多选题)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南京四市。自治条
15、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多选或判断)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一种法的渊源。(判断)二、法律规范的种类:1.法律规范的种类: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判断、选择题)禁止性规范
16、,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单选题)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5律规范。(多选题)三、法律规范的效力: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起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多选题)第二节法律
17、责任的基本理论一、法律责任概述1、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2、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3.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
18、、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多选题)(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责任平等原则。4、法律责任认定时的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1)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不以
19、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判断题),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2)公平责任原则(3)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比如总包、分包,分包出问题,要追究总包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1)违宪责任(2)行政责任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形式。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行
20、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3)刑事责任,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刑事责任有人民法院实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选择题)(4)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三、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21、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产生:1、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13项。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势提出了12项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措施(二)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2、在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
22、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措施:1、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节安全生产条件一、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多选题全选)(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这是国务院的,国家建设部没有此条)二、安全生产条件的定义: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
23、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提出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这是安全生产条件最鲜明的一个特征。有关研究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等四、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7个)(1)人为性:即使属于“物的安全状态因素”,许多因素也是由人的因素作用的。(2)前置性: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在前,安全生产业绩在后。(3)充分性:(也称
24、欠必要性)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并不完全是必要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4)约束性:(5)动态性:(6)可控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握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7)均衡性:任何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忽视,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二)施工企业和实行总承包单位监管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25、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多选题)六、安全生产条件评价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与依据它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11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2、基本评价方式:基本评价方式有3种: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3、评价等级级:Zp11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级:Zp9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级:Zp90评价定性
26、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级:Zp8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条件不符合。(暂扣或吊销)级:Zp60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暂扣或吊销)第三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监督管理二、劳动者权力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确定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归纳出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四、劳动权益的主要内容2、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每周六天工作制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
27、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三)维护工作时间与休息权利的法律规定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36个小时。五、职业危害防治劳动者保护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家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1年10月27日,我国就颁布了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该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
28、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3)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第四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1、施工项目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后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
29、示。2、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置1、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0、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文件形式对本公司各项目部使用农民工、临时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作出规定并监督这项保险的有效实施。(判断题)4、生产安全事故工亡补助标准管理: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
31、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少两人)的发放。以此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达到60万元。第五章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节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一、危险源的识别1.危险源的概念: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称为危险源。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6大类,37小类)2、同一个企业随工程性质的改变或管理水平的变化,也会引起危险源的数量和内容的改变,因此企业对危险源的识别应及时更新。3、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企业应对重大
32、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能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据此制定并颁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提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如下:(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者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33、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每平方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每米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深基坑:开挖深度5M及以上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址条件、周围
34、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直呼、降水工程。(2)模板: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总荷载15KN/M2及以上,线荷载20KN/M及以上。起重:非常规设备、方法,单件重量1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300KN及以上,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脚手架:50M及以上落地式,150M及以上附着式和分片提升,20M及以上悬挑式。拆除、爆破:码头、桥梁、高架、烟囟、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35、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
36、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5)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7)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
37、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1、深基坑工程的定义: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前期工作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与建设工程周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3、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
38、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4、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9条,多选题全选)5、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当经原专家组论证。6、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7、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国家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长驻施工现场,随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8、临边防护:当基坑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39、9、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10、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多选题全选)第三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0、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构工程实际进行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基础进行验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四、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
41、险情,立即18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四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自用单位的基本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多选题全选)3.
4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基本职责: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基本职责: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管理: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7、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者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
43、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8、塔吊电缆不允许拖地行走,应装设具有张紧装置的电缆卷筒,随塔吊行走卷筒自动将电缆缠绕,防止电缆与枕木摩擦或被轨道上的杂物缠绕发生事故。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与塔吊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第五节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与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1、木工机械禁止安装倒顺开关;2、蛙式找夯机电源电缆应选用橡套软电缆,长度不超过50米;3、气焊操作人员应保证瓶距、火源之间距离在10米以上第六节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在5台以上或总用电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在5
44、台以下或总用电量在50kW及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2结合p188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第七节建筑施工预防火灾安全管理1.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中工程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45、:(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防火等级19为一级,是阻燃性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4、施工工地防火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工地应当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应当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5、焊割部位应当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两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6、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而且不低于B2级。第八节建筑施工预防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1、建筑施工中引起作业人员中毒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硫化氢气体。第九节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拆除施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