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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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索引号:BA04-F0100-2008-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分,(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2、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3、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
4、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办学活动计划;(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
5、者解聘学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6、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
7、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
8、管理工作;(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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