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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法制宣传简报2016年第2期(总第14期)法律事务部 2016年2月25日【本期主题】微信红包引发的五大法律问题 自2014年春节“一包走红”后,每逢节日发微信红包已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节日活动和文化现象,微信红包的收发数量也在一路飙升。“微信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1.警惕“微信红包”的贿赂风险“微信红包”的核心是收发微信红包必须绑定银行卡。据腾讯初步统计,仅除夕当天绑定的银行卡就超过了2亿张。而在绑定银行卡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利用微信支付“我的钱包”进行各种消费,如买机票火车票、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没有被统计,即“微信红包”的“送
2、礼”功能。 “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不仅是现金的馈赠方式,也是各种商业组织促销的最佳手段。但是电子红包具有“附赠”行为的性质,即通过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红包现金,用来引诱消费者与之发生交易,特别是“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依法予以规制。2“微信红包”资金和利息应如何归属?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是
3、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在这种互联网社交金融行为背后,“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关于“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
4、息的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金融业务范畴,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关于“微信红包”的利息归属问题应当分为两个阶段: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这段时间所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发放者;在红包到达接受者的账户,且在接受者提现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接受者。有关部门建议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
5、法成本。3“微信红包”涉及用户信息安全“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微信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微信红包”涉税问题关于收受“微信红
6、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
7、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5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对创新导致的失误和风险我们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包容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互联网金融本身并不神秘,本质上还是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想和业务模式,让金融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既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它同样具有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合规性、风险性、外部性、公共性、监管谨慎性等基本的金融特征,
8、并且这些特征是无论运用何种先进技术都无法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首先应当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其次才是以互联网的思维去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远离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需求。若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那会背离金融创新的基本准则。特别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均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新法速递】
9、2016年2月新规盘点2016年2月开始,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禁打“学区房”旗号2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等房地产广告,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承诺,以及“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在房地产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
10、效期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作出规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以下三点需要关注:对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的证件方面进行了规范,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结婚登记声明一致;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增加了询问笔录程序;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登记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否
11、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最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同时要求婚姻登记处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立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等,改变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现状。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高度重视信用风险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货币基金投资范围、期限及比例等监管要求,对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活动与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鼓励
12、货币基金创新发展等。办法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 月嫂有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和家政服务机构划分进行了规范与界定,以上两项标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价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设置,等级划分标准、方法、流程,家政服务
13、机构的评价指标,管理机制等。这项标准通过星级评价的方式对不同规模和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定位,等级划分依据家政服务机构综合实力、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服务质量,5个星级从低到高分为A、AA、AAA、AAAA、AAAAA,字母数量越多,表示家政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越强。星级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评定2年有效,每年监督检查。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规定,母婴生活护理服务人员(俗称月嫂)应为年龄在18至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
14、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进行等级划分是这项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标准依据消费者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不同需求,将母婴护理服务分为6个等级,并按照婴儿护理、产妇护理和人员要求对不同星级的服务进行了规定,激励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技能,规范管理与服务。6个等级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案例解读】“贷款利息”能否计入工程结算 案情简介 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
15、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评析一审法院关于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无效的认定是准
16、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垫资款,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规定以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即“白合同”为准,这是对建设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认定。同时,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不付工程预付款的内容,系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违背,显属无效。 本案被告拖欠的是工程预付款而
17、不是垫资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首先,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司法解释明确了垫资款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而本案根本未约定垫资情况,因此,被告拖欠的不是垫资款而是工程预付款。其次,不同性质的款项,对利息的计付标准很大的差别。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三款又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见,垫资利息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
18、不计利息,并且约定的标准不能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对拖欠工程款,可以约定利息计付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没有约定的,也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本案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应按贷款利率计息。【文萃赏析】空盒子的智慧明朝宣德年间,御史李浚奉皇命来到浙江钱塘县督理粮储事宜。然而,当时的钱塘县县令却并不买李浚的账,表面上恭恭敬敬,内心却一直想要设计害他。一次,县令寻找到了一个机会,将自己的一个心腹送到李浚的身边做侍仆。因为李浚毫无防人之心,所以这个心腹很快获得了
19、他的信任,并找到机会偷走了李浚的御史官印。当李浚要用印的时候,才发现印盒已经空了。李浚想了又想之后,从一些琐碎的蛛丝马迹中判断出来这是县令让自己的这个侍仆干的。李浚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亲信部下,部下想带兵去县令家搜查,李浚当即阻止了。因为李浚心里很清楚,虽然明知道是县令偷了印,但自己根本没有证据,若是兴师动众地去搜查,很可能会打草惊蛇,使对方在慌乱中扔掉“赃物”,那样李浚不仅无法取回官印,反而还会将自己逼向死胡同,因为丢了御史官印可是一项失职的重罪。为了不让别人看出来自己丢失了官印,李浚只能装作生病停止处理公事。就这样过了几天后,李浚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能让县令主动把官印送回来,但前提是必须给
20、县令一个台阶下。主意拿定后的当天晚上,李浚装作大病初愈,精神焕发地邀请县令到家里来喝酒庆贺。两人正喝着酒,突然听到后院一阵骚动,有人来报说是厨房失火了,李浚连忙跑进卧室取出自己的印盒交到县令的手上说:“代我保管一晚,明早将其送回,此刻我先灭火要紧!”说完不给县令推辞的机会,立即跑去救火了。厨房的火其实是李浚自己安排家仆放的,火势当然也不会很大,很快就被扑灭了。然而,县令可就为难了,他捧着空盒子回到家,心想,如果把空的印盒原样送回,那就意味着是自己把御史大印给弄丢了,那可是要连累全家的大罪!左思右想之下,县令只能把自己命人从李浚身边偷来的官印重新放回盒子里,第二天早早地把印盒送回李浚家。李浚接过
21、印盒后当场打开“检验”,里面的大印赫然在目!此时,两人都心知肚明而又心照不宣地笑了,只不过一个笑得坦然大度,另一个却笑得羞愧难当!在遭到他人伤害或者误解时,我们如果一味地自恃有理而针锋相对,结果往往于事无补,不仅化解不了矛盾,而且还会继续恶化与对方的关系,把双方都置于两难的境地。如果不动声色地给对方一个“空盒子”,在无形中为对方搭一个台阶,机智、大度地解决当前的矛盾,则是一种玄妙的生活智慧!【法在身边】 户籍制度改革来了,这4类人将受益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
22、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
23、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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