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需了解、HR需掌握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重点节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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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劳动者需了解、HRHR需掌握的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法规重点节录 古陈 目录 一、综合一、综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 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6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 三、社会保险三、社会保险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 通知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2、级统筹制度的通知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26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8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30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31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3 2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36 工伤保险条例4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48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9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50 四、劳动工资四、劳动工资5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52 保障农民工
3、工资支付条例53 五、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9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6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6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6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64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6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65 七、其他七、其他67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67 女职工劳动保护
4、特别规定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70 企业年金办法71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73 3 一、综合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 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
5、录用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 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 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6、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4 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
7、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 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
8、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9、 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
10、方也 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6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 异议的,当事人
11、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 者警告;构成
12、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
13、、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税率表附后)。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
14、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
15、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 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9 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 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16、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17、证件,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10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 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
18、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 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
19、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1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
20、劳 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 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21、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 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 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12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
22、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 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
23、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 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 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
24、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 13 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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