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需了解、HR需掌握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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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劳动者需了解、HRHR需掌握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古陈 目录 一、综合一、综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5 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8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44 三、社会保险三、社会保险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6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 通知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2、筹制度的通知6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67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69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7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77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8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6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104 工伤保险条例10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22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23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124 四、劳动工资四、劳动工资12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26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28 五、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150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53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5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59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60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6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6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63 七、其他七、其他165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6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7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173 企业年金办法176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182 3 一、综合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5、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法
6、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 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 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
7、活动,鼓励和保 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 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 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5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促进就业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
8、业或者拓展经营,增 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
9、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6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 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
10、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
11、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1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 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 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
13、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 8 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 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14、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 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15、文本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 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 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 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9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
16、动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17、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 10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
18、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第五章 工工 资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 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
19、)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 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 11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
20、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 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2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 12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22、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第八章 职业培训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 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
23、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 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 13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 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
24、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 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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