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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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文件、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1.2本细则适用于基础工程的管桩施工项目。2 项目开工申请程序2.1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7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堤轴线等基准资料);施工放样技术说明(包括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等);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放样
2、点保护措施。2.2在管桩项目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本工程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施工措施报送监理部批准。施工措施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进度计划;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情况;打设管桩的施工技术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可能遇到的特殊地段的施工方法。2.3上述报送文件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发文批复,原文件不退回。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4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部将在收到
3、承建单位申请后的3天内开出分部工程开工通知。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而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批复文件,可视为监理部已经同意。3 施工过程监理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原则上每根管桩完成后3天内即应上报相应的记录资料。3.2打设管桩前15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复勘资料,提供供桩计划和配桩方案交监理部审核,经过审核后的供桩计划将作为业主组织供桩的依据,原则上不再改变,
4、如果由于现场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供桩计划,必须提前5天上报供桩变更计划。3.3沉桩场地应平整、密实,并应满足打桩机对地面的承载力的要求,在邻近边坡施工时,应做好坡脚保护。3.4打桩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桩头: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头周围间隙应取0.51.0cm;桩锤与桩帽、桩帽与桩头之间应加弹性垫块;桩锤、桩帽、桩身应在同一中心线上。3.5打桩顺序应按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向四周对称施打,并根据桩的规格先长桩后短桩。3.6预制桩桩尖达到规定入土深度后的停锤标准,应通过试桩贯入度标准确定,试桩的停锤标准应经监理人批准。3.7当下节桩的桩头距地面1.2m左右时,即可进行焊接接桩,接桩时上下节桩应保持顺直,错位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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