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十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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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篇 常见危险物品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 危险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对于火工材料的平安技术要求见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规定。第1.0.2条 危险物品贮存、运输、管理、使用销毁应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 从事危险物品工作人员,应是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有关物品性质和平安技术的人员担任。第1.0.4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有以下平安措施:1、仓库应有严格的保卫制度,人员出入必须有登记制度。2、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3、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4、各种物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须立即进展处理。5、装过
2、危险物品的容器,应清洗干净集中保管和销毁。6、销毁、处理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平安措施并征得所在地有关部门同意。7、使用易燃物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8、危险物品仓库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设置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小于2m,与仓库保持规定距离,库区内严禁有可燃物品。第二章 易燃物品第一节 仓库和贮存第2.1.1条 贮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库房建筑一般应采用单层建筑;应用防火材料建筑;库房应有足够的平安出口,一般不宜少于两个;所有门窗应向外开。2
3、、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3、仓库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天然屏障的地区,或设在地下,半地下,并宜选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4、不得设在人口集中的地方, 与周围建筑物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5、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贮存易燃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6、易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7、易燃液体的地上或半地下贮罐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堤。第2.1.2条 贮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有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来确定,其
4、层数面积应符合表17-1的要求,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2的规定。表17-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贮存物品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每座库房防火墙隔间甲1、2、3项一级1180604、5、6项一、二级1750250乙1、2、3项一、二级11000250三级1500250表17-2 库房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贮存物品类别贮量相邻建筑物名称甲类1、2、3项4、5、6项5t5t10t10t民用建筑30402530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5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注:1、两库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5、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2、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第2.1.3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3的规定。表17-3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耐火等级一个罐区堆场总贮量m3一、二级三级四级易燃液体15012152051200152025201100020253010015000253040可燃液体52501215202511000152025100150002025305001250002
6、53040注:1、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设防火堤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2、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并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3、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贮罐区设防火堤时,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应按照1m3的易燃5m3的可燃体折量。第2.1.4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4的规定。第2.1.5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如贮量不超过表17-5的
7、规定,可成组布置。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贮罐组总贮量一样的单罐考虑。表17-4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防火间距贮罐形式贮罐名称地上半地下地下易燃液体D可燃液体注:1、“D为相邻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2、不同液体,不同贮罐形式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表17-5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限量名称单罐最大贮量m3一组最大贮量m3易燃液体50300可燃液体闪点120OC2501500闪点120OC5003000第2.1.6条 易燃、可燃液体设置的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局部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
8、罐的地上局部贮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贮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第2.1.7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6的规定。表17-6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m项别防火间距m贮罐名称泵房铁路装卸设备汽车装卸设备易燃液体152015可燃液体101210注:1、泵房、装卸设备与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2、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第2.1.8条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其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有关章程执行。第2.1.9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9、于表17-7的规定。表17-7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m3名称13031200201500500防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40506070易燃液体贮罐35455565可燃液体贮罐30354555易燃材料堆场30405060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8202530三级20253040四级25304050注:1、容积超过1000m3的单罐或超过5000m3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单罐容积或贮罐总容积超过25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10、;3、气瓶库的总贮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超过时不应小于15m,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4、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第2.1.10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8的规定。表17-8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个堆场的总贮量名称一、二级三级四级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t1050005001100001000120000152025202530253040棉花、百货t510010150005011000101520152025202530粮食t土圆仓1050
11、00500120000101515202025席茨囤105000500120000152020252530煤和焦炭t10050005000688101012木材等可燃材料m3501000100110000101515202025注:1、总贮量超过本表的规定时,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2、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3、与甲类物品库房、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4、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5、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
12、小于本表和表17-3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第2.1.11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9的规定。表17-9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铁路、道路名称厂外道路中心线厂内道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物品库房403020105易燃材料堆场302015105可燃液体贮罐302015105易燃液体贮罐3525201510可燃、助燃气体贮罐252015105液化石油气助贮罐4535251510注:1、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2、厂内铁路装卸线与甲类物品装卸站台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
13、本表规定的限制。第2.1.12条 易燃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分类存放在专门仓库内。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可燃物品,必须分库贮存,并标明贮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2、堆存时,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堤墙之间,应留有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m,每个仓库必须规定贮存限额。3、遇水燃烧,爆炸和怕冻、易燃、可燃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露天、低温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应
14、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5、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渗漏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展平安处理。6、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另行存放,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应经常进展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燃烧、爆炸。8、贮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贮罐规定的距离,不准进展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9、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货架;仓库区必须严禁烟火。10、库房一般不应采暖,如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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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 建筑安装 安全技术 工作 规程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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