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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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 2 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外科、内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防保科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医务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
2、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防保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防保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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