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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新)-第 6 页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QHSE-GL02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全程监控、实施调度、统一指挥、有效监管”的目标,杜绝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办法第二条 监控中心对公司所有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第三条 对营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行驶持续时间、里程和次数、不按规定路线或时段行驶等违章信息情况,认真详细做好记录、备份存档,便于随时查询。 第四条 对营运车
2、辆的违法违规情况每月整理、核实、汇总,及时同交警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并对处罚情况张榜公布。第五条 监控中心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下列制度及台帐:(1)岗位职责;(2)GPS车辆终端安装档案台帐;(3)车辆每日安全运行情况监控记录表;(4)GPS监控管理系统月报表。第六条 监控中心车辆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仅限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安全等部门进行查阅(特殊情况请示领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查阅。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熟悉掌握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并能熟练进行具体操作,及时应对事故的相应处理。第八条 GPS车载安装在监控中心存档,监控人员要做好所有原始记录资料的统计工作
3、。第九条 认真负责地做好监控工作,监控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1)车辆被盗抢,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车属部门报告,要求详细报出被盗抢车辆的车号、车型、车身颜色、准确位置及被盗抢时间。(2)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驶出监控地段的,监控中心值班员应及时给予驾驶员语言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无视劝告强行违规的,应同时向监控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3)车辆发生事故、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监控主管领导及车属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条 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详细填写监控日志,对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汇报主
4、管领导。第四章 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无故造成中断通讯,由此引发的所有事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严重做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二条 各车辆要爱护终端设备,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经厂家鉴定属实的,按实际价格无条件加倍赔偿。第十三条 车辆停运或中止合作时,必须返还所有车载终端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完好无损。如果设备有损坏,则全部照价赔偿。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及区域内行使,如需要超出行使区域,经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不得私自拆除车载终端或拆除(遮挡)车载终端部分部件(例如摄像头、通讯天线、定位天线等),违规者一次罚款500元,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十六条 采区内运行
5、车辆的车速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车速,违规者按照公司车辆考核细则执行。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 公司将GPS监控和终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质量信誉考核以及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奖惩制度。第十八条 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电子档案,对违反规定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依法处罚。第十九条 凡发生以下的均视为违规作业,对违规车辆做出相应的停运或经济处罚,对违规人员做出相应处理:(1)公司或承包方所有安装GPS设备的车辆未发生车辆被盗抢而故意触按盗抢开关,随意拆卸GPS车栽终端,蓄意损坏以及采取技术措施影响GPS车栽终端正常运行的,根据事情轻重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6、2)驾驶员强行超范围行驶、私自改变行驶线路的,由车辆管理单位按规程进行处理。(3)监控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监控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行车事故的,予以纪律处分。(4)监控中心隐瞒监控事故,不及时向上汇报,予以纪律处分。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各种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新车经交警部门落籍后,及时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保险并登记,公司所属车辆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和车辆登记台帐。第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达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等齐全有
7、效,方可出车,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 10-50元,车载灭火器丢失按原价处罚。第三条 执行任务(出采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单位当班调度签发的行车单。行车单必须标明时间、任务、行驶路线、装载货物名称,没有调度指令及行车单,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第四条 外出办事的车辆,服从带车人的管理,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将废弃物品乱丢、乱扔,保持环境清洁。第五条 严格控制夜间、节假日用车,特殊情况下用车,需经主管或值班领导批准(连续生产单位执行任务除外)。 第六条 发放长途车,必须严格执行长途车发放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种车辆驾驶室内严禁超员,驾驶室外严禁载人,严禁客货混载,系好安全带,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八条 运载易燃易爆及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危险标志,同时专用车辆必须安装接地链配备专用的灭火器,同时有专人押运。不准与其它货物混载。不准在闹市、乡镇及繁华路段停放,停车时驾驶员不准离车。未经允许的车辆运载易燃易爆及各种危险化学品,罚款200元。 第九条 各种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出采区外的车辆必须有主管领导审批),不准脱线行驶,不准随意捎人配货,一经发现对违反者罚款200元,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罚款500元)。第十条 各种车辆要严格执行交通安全“三检制”,车辆的主要安全部件齐全好用,杜绝因机械故障原因带来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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