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战略性对策(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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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战略性对策-第 9 页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战略性对策Http:/N 2011-4-2014:43浏览:454次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作者: 关键字: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战略性对策国参中国对策 眼镜 热点直击:中新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战略性对策1、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现状1.1 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截止2009年底,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只有6起,除了中美禽肉案之外,无一例外的只涉及到贸易救济的问题。其中,中国政府提起的
2、第一个申诉案件,是与欧共体、日本、韩国等成员共同提起的美国对钢铁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欧共体于2002年3月7日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第一个提出了与美国磋商的要求。2002年3月14日,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12.1条提出与美国磋商,主要目的在于要求保障措施实施方提供贸易补偿,但无果而终。3月26日,中国政府根据GATTA1994第22.1条和DSU第4条正式提出DSU项下的磋商请求而正式成为申诉方。随后,美国与8个提出磋商请求的申诉方举行了联合磋商,但未能
3、解决争端。在之后的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中,中国针对各方辩论的11个主张提出了自己的法律陈述。2003年5月,专家组作出裁定,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2003年8月,美国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2003年11月,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发布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采取的钢铁保障措施违反了WTO规则。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自12月5日起,保障措施终止。对于中国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案是中国入世后参与的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也是第一起以申诉方身份起诉的案件,同时还是第一起全程参与
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案件。中国与欧共体等8个申诉方分工合作,深化了对争端解决程序和有关协定的认识,积累了经验,树立了信心。 如果说中国参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只是搭便车的话,中国就美国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同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的初裁提起的申诉则是中国入世以来首起以申诉方身份单独提起的申诉,反映了中国政府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转变。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认定补贴存在并对美国企业造成损害,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对中国铜版纸产品征收20.35%的临时反补贴税;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又公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增收反倾销税的初裁决定,反倾销税
5、率最高达99.65%。中方从一开始便对美国的“双反”调查表示强烈不满,因为美国始终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根据美国的司法惯例,反补贴法并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商务部认为美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对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表示“难以理解”。 2007年9月14日,中国政府就美方对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这是中国首次单独将中美贸易问题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国认为美国的裁决违反了美国在GATTl994第6条、反补贴协定第1、2、10、14、17和3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2、7、9和18条下的义务。2007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的铜
6、版纸征收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江苏金东纸业补贴率为7.4%、倾销率为21.12%;山东晨鸣纸业的补贴率为44.25%、倾销率为99.15%。从而改变了美国持续23年不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反补贴税的做法。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5比1的表决结果作出终裁认定:来自中国、印尼、韩国进口的铜版纸产品未对美国的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商务部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认定,实际上等于规避了是否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问题。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已注意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无损害终裁,但针对此前美国商务部就倾销和补贴的终裁,中方愿重申对美国商务部对中
7、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决定和其调查中存在的诸多错误做法的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由于美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时,中国还没有向WTO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因此,中国提出的申诉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因中国申诉的对象措施已经不存在,该申诉案实际上已经终结。我们无法判断是中国对美国提出磋商要求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更加慎重处理,还是原本中国出口产品并未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本案表明,如果中国政府认为必要,就可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问题是,中国政府得出申诉必要性的结论,而至今中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有关申诉的规则,也无政府与产业在申诉方面互动的规则。 据统计,中国申诉量与100亿出口量之比(即申诉密
8、度)为0.02,而且,中国申诉密度与应诉密度之比仅为0.19,这两个比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最多的12个国家中都是最低的。与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涉诉WTO的案件不仅不算多,而且我们还应该尽快增强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动性,尽快提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本国的利益的能力和水平。由此可见,中国在切实有效地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基本上尚未能够在充分洞悉、掌握WTO有关实体法、程序法的前提下游刃有余地作为申诉方就自己的贸易利益受到其他成员的损害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1.2 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 中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毕竟太少,我们当
9、然也不会为了熟悉这一制度而随意对其他成员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就为我们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提供了平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WTO成员国享有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双边争端解决过程的权利,这被称为“第三方参与”制度。 “第三方”制度作为DSU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它的设立为DSU解决争端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第三方的设立为更多的成员参与争端解决提供了便利。根据DSU的规定,争端方申请成立专家组的必要条件是“已经进行了磋商”,而第三方参与到解决争端的专家组程序则无须经过磋商程序。而且,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争端方提起申诉,要求建立专家组,往往意味着复杂的程序、繁重的举证责
10、任和巨大的精力投入。而成员方会采取这种途径来解决争端,也往往是因为彼此之间的矛盾、纠纷已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那么,对于那些所受影响不大,或者尚未发生严重损害或丧失利益的成员,以第三方的身份和方式参与争端解决则是最佳的选择,既避免了高额成本,又主张了自己的利益。其次,第三方加入争端解决,使专家组能听到更广泛、更全面的意见、主张及其理由、依据,使处理结果更为公正合理。关于这一点,其实在DSU第10条第1款中已有明确规定“在专家组工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争端各当事方的利益,以及在该争端中涉及之有关协议的其他成员方的利益”。由专家组受理的案件通常是权利义务重大、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纠纷,一旦专家组作
11、出结论,将会影响到许多成员方的利益,甚至在较大范围内改变现存的权利义务状况。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听听各涉案方的声音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样做也能防止相同或类似争端的不断发生,避免专家组对相同或类似争端的反复审议,甚至作出矛盾的结论,从而能更彻底地解决争端。当然也为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节省了资源。最后,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来看,第三方制度有利于WTO宗旨和目标的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并不简单地仅仅在于解决争端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和争议,更大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各有关协议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使一成员方按有关协议所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被另一成员方所损害
12、。第三方制度使更多的WTO成员有机会以更简便、迅速的方式参加各类争端解决,通过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行使第三方权利、履行第三方义务、发表意见、参加听证、参阅各方陈述意见,尤其是听取专家组对案件中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分析、解释及其原则,有利于成员方从中认识和了解DSB据以解决争端的理论原则,有助于成员方能以正确的态度理解和执行WTO协议,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自入世以来,中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了60余件投诉的争端解决活动,这表明,我们作为第三方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是比较高的。我们认识到,WTO争端解决制度中的“第三方”制度,不仅能保护第三方的实质利益不受损害,又能在避免承受败诉压力的同
13、时,获得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并参与WTO规则的制订和发展。但是,第三方参与WTO案件也有不利的一面。第三方不能参加专家组召开的实质性会议,这极大地限制了第三方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其目的主要在于表达自己的关注,表述自己对相关规则和义务的理解,借此影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判断。但应注意到,它不能从案件的裁决结果中获得实际的贸易利益。作为贸易协定、商业协定的参加者,实际的贸易利益是第一位的,而这种贸易利益只能通过申诉来获得。1.3 中国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据WTO秘书处统计,2002年到2009年间,WTO争端解决机构解
14、决的关于中国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以2005年为界,明显的分为两个时期。其中,2002至2005年,中国共涉及两宗案件(两个不同事项和一个专家组);相比之下,2006至2009年间案件激增,共涉及了21宗案件,其中有12个不同事项,成立了6个专家组。在所有的涉诉案件中,中国作为被诉方的17宗案件涉及贸易救济、出口限制、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针对中国的起诉大部分由发达国家提起。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所有WTO案件的主要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在涉及中国的案件中也不例外。另外,作为起诉方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危地马拉和墨西哥,总共涉及4宗案件,而这些案件多是缘于与中国的贸易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在被其他成员起诉的
15、案件中,美国等起诉我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措施案、补贴措施案和金融信息服务措施案已在磋商阶段达成协议而了结,美国等起诉我国的汽车零部件案和知识产权案已经专家组裁决,其中知识产权案中我国刑事处罚门槛与海关对侵权产品的处理等核心问题被专家组认定不违反WTO规则。另外两起名牌产品鼓励措施与出口限制案仍在双方磋商阶段,尚未成立专家组。2000年6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国内集成电路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2010年前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16、,集成电路企业获得了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引起了美国半导体协会的质疑和反对。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该案成为我国在WTO应诉的第一案。在各方面准备不足、缺乏相关法律人才的情况下,中国采取了外交途径,和美国签署了备忘录。中国承诺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并宣布取消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其后,美国表示撤回对中国的申诉。在“汽车零部件”案之前的另外4起诉讼,结果也与“集成电路增值退税”案相同。可见,虽然中国在入世前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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