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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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精)-第 5 页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最近一段时间,承办了不少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在接收、收费、下达裁定、移送等方面都没有现成的经验。通过办案,对此积累了一点初浅的认识,供大家批评指导。一、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尚未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将来的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经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程序。(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具
2、备下列条件: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依据裁决书中的裁决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等。2、必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出现。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人民法院不能接受仲裁申请人的个人申请,即使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提出保全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在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至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前这段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仲裁机关受理前或仲裁机
3、关作出裁决后提出申请,一般不予受理。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必备条件,但是,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下达保全裁定过程中,实际上对仲裁案件的情况不可能掌握得很清楚。因此,为了避免国家赔偿,同时也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二、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及实施机关(一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涉外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4、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重申,“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199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国内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重申,“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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