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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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目录(一)工伤住院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发工资(二)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辞职后索赔偿获支持(三)工作时间过短导致医保“天窗”,用人单位被判承担劳动者医疗费(四)提供虚假学历获聘,劳动合同被判无效(五)员工私自成立经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违约金(六)电工没有完成月饼销售任务被扣工资,洛阳一家酒店被判违法(七)服务期未满跳槽,员工违反劳动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八)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又撤销,用人单位有违诚信被判赔偿应聘人员损失(九)聘用退休医生,解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公司无故解
2、除劳动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十)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十一)离岗待退期间又找工作,要求新单位缴纳社保费一审被驳回(十二)无故拒签合同书,劳动关系可解除(十三)工资不足最低标准,诉请补发获得支持(十四)以工资已含为由拒交社保金,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应缴纳(十五)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单位被判赔偿损失(十六)报纸公告开除职工引纠纷,告知事项未穷尽企业败诉(十七)公司延期签订劳动合同被起诉,四民工获赔双倍工资(十八)用工期间不签书面合同,家电公司被判赔偿双薪(十九)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企业只需向女员工支付差额部分(二十)两单位丢了档案,原职工无法就业,法院判决单位赔偿(二十一)能力不够试用
3、期即被辞退,状告公司研究生诉求被驳(二十二)解雇员工未通知,用人单位要担责(二十三)管理制度未公示,开除决定不支持(二十四)员工吵架被开除,诉诸法院获赔偿(二十五)安装工人一仆多主引发工伤买单纠纷,厂家摆脱劳动赔偿终没摆脱雇工赔偿(二十六)未替劳动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佛山一个体工商户被判赔偿医疗费用差额(二十七)福州中院终审一起飞行员辞职纠纷案,擅自离职员工被判赔偿153万元(二十八)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河南商丘中院判决孟令花及民权县邮政局劳动争议案(二十九)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河南新乡中院判决肖合正诉万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三十)部门经理革职降薪,公司违
4、规被判赔偿(三十一)不定时工作制不是由企业说了算,苏州一奶站站长讨回加班工资8000元(三十二)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浙江宁波鄞州法院判决张晓芬等诉锋达运输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案(三十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江苏宿迁中院判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及陈良芹等五人劳动争议案(三十四)工作22年后被单位告知不再续签合同,职工起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获支持(三十五)员工休假被辞退,诉请赔偿获支持(三十六)开除职工缺依据,程序不当被撤销(三十七)用人单位虽分立,劳动合同仍有效(三十八)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工作大半年,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三十九)打工染上职业病 公司注销没人管,矽肺病患者向股
5、东索赔获得支持(四十)辞职还是离职,一字之差引发诉讼纠纷(四十一)承诺办理北京户口不兑现北师大出版社遭诉被判赔(四十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四十三)合同约定保险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四十四)短信请假却被视为旷工,女职员讨说法未获支持(四十五)证据有涂改不予采信,保洁员追索加班费败诉(四十六)发型师手持考勤表,追索加班费胜诉(四十七)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导购员追索加班费胜诉(四十八)劳动赔偿金在劳动监察中的适用问题江苏常州中院判决陈婷诉常州戚墅堰区人劳局劳动监察案(四十九)仓管员未婚先孕被除名,法院判决撤销单位决定(五十)退休人员竞业限制期内竞业限制条款的解
6、除江苏苏州中院判决赵育森及必佳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一)工伤住院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发工资 邓某于1996年3月18日及原告云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8日,邓某在公司下属单位工作过程中,被两辆矿车挤压,邓某的安全帽被挤碎,头部受伤,但无明显外伤。邓某受伤后到公司所属医院住院一周,经检查,结论为:“头部无骨折”。在公司职工事故分析会上认定为按微伤处理。1997年3月17日合同到期后,邓某及公司一年续签一次合同。至2003年3月31日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邓某于2001年11月19日因病住院,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期间邓某一直在公司下属的
7、医院住院治疗。2001年12月12日邓某之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颅外伤和神经官能症。后又经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后综合症,并多次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综合症、脑外伤综合症。2003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方电话通知邓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邓某一直在公司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006年12月31日出院。 2007年2月8日,邓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及公司的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仲裁委员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作出裁决:一、由被诉人及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由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3年4月起至今的病假工资。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于2007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
8、诉讼。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邓某收到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故可以认定被告邓某于2007年2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原告主张本案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该法官同时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本案中,被告邓某自2001年1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一直在公司医院住院治疗。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公司及被告邓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20
9、06年12月份邓某出院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邓某自1996年3月至 2006年12月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0年,公司应及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妥。据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10、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由用工单位及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发邓某 2003年4月起至今的工资51291.10元。(2008.7.9)(二)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辞职后索赔偿获支持 杜某于2006年10月11日应聘为欣泰公司的厂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29日杜某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及一份“说明”。次日杜某离开该公司。杜某在欣泰公司共计领取工资26619元,其工资条中加班费一栏均为空白。同年5月14日,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要求欣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杜某系自愿辞职,属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欣泰公司无需支
11、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且杜某出具给欣泰公司的“说明”中表明其所有工资及账务及公司全部结清、且没有任何异议,该工资中已包括了杜某的加班工资,故裁定驳回杜某的请求。杜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加班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杜某提交辞职报告,系原告杜某自愿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被告欣泰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对杜某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根据该厂的出勤记录,杜某确实存在加班,而在原告工资单的加班费栏目中均为空白,被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
12、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资30001.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7500.26元,仲裁费用300元,共计37801.28元。(2008.7.17)(三)工作时间过短导致医保“天窗”,用人单位被判承担劳动者医疗费 2007年4 月,史某及上海图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当天,图维公司为史某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缴纳了4月至6月的社保费。6月,史某出
13、院,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继续到岗上班。8 月3日,图维公司辞退了史某。事后,由于史某的医保账户是在单位缴费后的6月份才能开始启用,史某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史某及图维公司产生纠纷。史某向有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图维公司最终被裁定报销史某的2万余元医疗费。图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维公司认为,按照目前社保费缴纳流程,单位在每月5日至25日期间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图维公司在5月24日为史某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医疗账户将在6月份启用,因此史某不可能在5月份患病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图维公司不应承担史某的上述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决图维公司承担史某上述医
14、疗费用后,图维公司提起上诉。 【判词摘要】法院首先认为,图维公司及史某签署的“同意书”,是双方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协议书,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鉴于该协议仅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故该试用期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即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就史某是否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即史某的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图维公司为史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不是判断其应否承担医疗费的依据。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007年4月9
15、日,史某及图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后,作为用人单位的图维公司即应保障劳动者史某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况且,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 本案中,史某及图维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史某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应为社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是近1.5万余元,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在史某及图维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16、,因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1.5万余元医疗费用,应由图维公司承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该劳动者因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发生的1.5万余元医疗费用。(2008.7.29)(四)提供虚假学历获聘,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2003年8月,徐某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到了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 9000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内,徐女士的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2007年2月,公司及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
17、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得知徐某从未在复旦大学就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2008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某及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徐某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7万元。(2008.5.13)(五)员工私自成立经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违约金 2008年7月,郑某及一家胶粒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自当月10日至2
18、009年12月30日,郑某在该公司专职从事彩色橡胶颗粒的销售工作。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郑某在及该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6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及该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郑某不得在及该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权益。如郑某违反以上约定,应一次性付给该公司30万元违约金。据胶粒销售公司称,2007年9月,郑某请了事假。今年1月,胶粒销售公司得知郑某竟于休假期间在唐山市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为此,胶粒销售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及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由郑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由郑某及塑胶制品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万元并停止侵权。但最终仲裁部门
19、只裁决郑某及胶粒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给付违约金1.8万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为此,胶粒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郑某则表示,他从原告单位走是因为原告没有按期发放工资,此外,他只是个普通员工,并不从事高级技术工作,所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的竞业条款应该是无效的。被告塑胶制品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被告郑某在补充合同中约定,郑某在及原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6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及原告有竞争的业务等,这一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因此这项条款中超过两年部分应为无效。但郑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即在河北
20、省唐山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塑胶制品公司,及原告经营类型相同的化工产品,且双方经营的项目中彩色橡胶颗粒均为铺跑道所用产品。鉴于此,法院认定郑某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且郑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不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员工及胶粒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公司违约金30万元。(2008.8.29)(六)电工没有完成月饼销售任务被扣工资,洛阳一家酒店被判违法 原告王某1991年6月调入被告酒店工作,担任工程部电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即非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在中秋节期间,被告酒店经常会给员工下达月饼销售任务,完成任务的员工可享受
21、销售提成,未完成任务者则被扣发工资。王某因没有完成酒店给其下达的销售任务,被扣91.3元工资。事后,因被告酒店长期延长工作时间,且既不安排调休也没有支付报酬,王某及单位协商未果后发生争议。仲裁机关裁决酒店补发王某91.3元工资,但对延长工作时间事项未予认可,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酒店称,每年中秋节,从酒店的总经理到下属员工都有月饼推销任务,绝大多数的员工都能够完成任务,并享受了销售提成,这属于酒店行业的特殊惯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作为特殊行业,在中秋节时鼓励员工销售月饼的行为虽然符合行业惯例,但对特殊岗位的电工不能完成月饼销售任务时克扣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
22、定和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 当前,随着政府微观调控功能在市场管理领域中的逐渐消退,一些行业协会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从行业协会的组成来看,大部分成员都是来自行业雇主中业绩较为优秀者,他们对行规的形成必然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实践中,协会成员为保护自身的行业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行规来约束员工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达到维护行业根本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酒店对完成任务的员工给予销售提成、对未完成任务者扣发工资的行规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却直接触犯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于法律和行业规定的处理原则通常是:首先依照法律,在法
23、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适用双方的合同约定,最后才适用行业规定。但是,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约定或行业规定,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加以调整,即行规不能高于国法。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除了判决被告洛阳某酒店支付原告王某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费用外,还判决被告酒店补发原告王某因没完成月饼销售任务而按行规被克扣的91.3元工资。(2008.9.9)(七)服务期未满跳槽,员工违反劳动协议被判支付违约金 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及被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刘某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
24、4100元,两年共8200元。同时约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校或离公司,刘某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纺织公司上班,并于10月12日及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4月27日,刘某以回家另找工作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纺织公司要求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64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纺织公司的母公司及被告刘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公司仅工作十个月即辞职,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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