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同集中审查法律服务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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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合同集中审查法律服务项目合同集中审查法律服务项目 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我们发现行政机关对于如何防范和控制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对外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并不十分清楚。结合*律师长期为行政机关 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本文通过*律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其招商引资、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建设工程、BOT、BT、区域合作等数百份合同进行清理 审查的具体案例,探讨了行政机关应当如何签订合同和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同时也探讨了我国土地管理及税收征管制度等法律问题。【项目介绍】 为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各类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律师承担了成都市政府交办的审查市政府及下属各部门对外签订
2、的400多份合同的工作。 接受委托后,*所立即组成了律师工作组,对涉及招商引资、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建设工程、BOT和BT项目、区域合作等几十个类型的400多份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逐一认真的审查,并形成了长达5万多字的书面意见。 针对这些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律师先后进行了数次讨论,在数易其稿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政府机构合同签订律师意见书。此外,结合审查中发 现的法律问题,*律师还向市政府提出了成都市政府机构合同签订及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并对相关立法的框架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科学的论证。 各政府机构在行使自身职权时,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政府间友好 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合同。从成都市市各政府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情况来看,这些合同都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涉及到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税收征管 制度等。【律师工作】一、问题分析(一)关于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存在的问题1. 关于部分合同土地供应约定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1.1部分合同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规定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人进行土地收购,违反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按照我国土地法律规定,农用地只有在转为 工业用地、集体土地在转征为国有土地后,相关土地才能够对外出让。但部
4、分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者直接及农村集体农用地协商土地收购事宜,这明显违背了 法律规定。1.2土地出让价格随意、违反相关规定 审查的招商引资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极不统一,且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最低价格的规定。1.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部分合同所涉及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以协议方式进行出让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部分合同关于土地租赁存在的法律问题 某些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及投资者约定了投资者租赁土地的价格,并且政府向投资者保证投资者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这些约定存在着以下方面的
5、问题:2.1地方政府难以对投资者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实现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第三人承包经营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且任何人都不能强制原集体土地承包者放弃对土 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对外租赁决定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如果村民集体不同意租赁,则政府方将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2.2政府无权及投资者约定土地租赁价格 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经营权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赁价格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及投资者协商的结果,相关政府机构依法只能对租赁协议进行审批而无权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约定。3.关于涉税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大部分招
6、商引资协议涉及政府方及投资者就税收优惠政策的约定,这些合同约定税收优惠条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在合同中,直接减收或者免除应收地方税 款;()在合同当中约定将企业交纳税款中本级政府留成部分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比例内以奖励等方式返还企业或者对当地的一些纳税大户实行物质奖励。我们认为 上述税收优惠条款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3.1约定减收或免除应收地方税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
7、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规定。”地方政府如无关于地方税收减征或者免征的特别授权,其无权对地方税收的减征及免征及投资者进行任何约定,即便已经作出的相应约定也因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2税收返还约定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部分合同尽管不直接约定:政府对投资者税收进行减、免、退税的规定,而是约定投资者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当税款按照分级留成程序进入本级政府财政后,再由地方政府以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等方式返还税款。 无论政府怎样变通,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的本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减、免、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谓财政奖励、
8、财政补贴等返还投资者应缴税款的行为, 不仅在形式上无法回避违法的性质,在本质上也是违法的涉税政策,应属无效。奖励的金额根据相关规定要进行追缴,并且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4.限制竞争行为违反法律 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及投资者约定:政府将不再批准及投资者有竞争关系投资,违背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5.关于政府豁免权的约定无法律依据 某些招商引资协议中,部分地方政府承诺放弃政府因其公权力的行使不当的豁免权。所谓国家“豁免权”,没有法律依据,也及现行法律有明显的冲突。6.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某些地方政府及投资者约定,投资者只接
9、受某一园区管委会的领导,不接受多头管理,不接受临时及突击检查。这些约定,一方面这样的约定事实上造成了政府部门不能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另一方面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7.授权招商引资法律风险较大 某些地方政府及投资者签订了关于政府委托授权投资者到外地代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协议。 授权招商引资的约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表现为:第一,受委托的投资者并非办理公共事务的机构,而是营利性组织,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很难做到以维护地方政 府以及地方群众利益为准则;第二,作为营利组织,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熟悉相关投资法律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投资政策,因此,投资者经授权进行的招商引资活动中极 可能出现违
10、法违规现象,给当地政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二)政府采购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1.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其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当事人,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为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然而在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中该单位地位模糊不清,时而作为代理人,时而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很容易造成混淆。2.部分采购未依法进行集中采购 国家法律以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各地区应集中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11、 在我们所审查的采购合同中,绝大部分遵守了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但是,也有少量合同标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却没有实行 集中采购,这样,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及促进廉政建设。3.部分合同条款不完备 为便于合同的顺利执行,合同的内容应当可能完善,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目的进行适合该性质和目的的特别约定,特别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应当明 确、具体,并尽量减少使用模糊性、歧义性语言,以便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从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摩擦。但是,我们审查的部分合同连基本条款都不具备,就更容易引起纠纷的产生。4.部分合同订
12、立方式及程序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该次政 府采购活动,然后潜在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方式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投标、报价等;再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过对潜在供应商的投 标、报价等的评定选定最后供应商;最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招投标、询报价等的基础上订立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等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标准以及各自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从我们审查的采购合同中,我们无法推断其是否遵循了上面提到
13、的方式、条件及程序,但是,上述方式、条件及程序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三)建设工程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1.部分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 鉴于建筑工程专业性强、涉及事项多,建设部专门制作了建设工程示范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部分合同根本未参照建设部相关示范文本,存在着合同条款不完善、条款内容笼统含糊等各种问题。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执行 我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且有明确的范围、标准以及程序性规定。我们无法推断政府建设过程是否严格遵循了上述方式、条件及程序。但这些方式条件及程序是法律的强制性
14、规定,不得违反。政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上述原则。3.建设工程存在的其它问题。3.1部分合同签章不完善、效力难以明确3.2部分合同存在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情况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都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现行程序,上述合同都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范围,但都未在签订合同之前签订进行招标投标程序。3.3忽视担保约定 部分合同存在着忽视合同担保条款的情况,这对于工程发包方而言是十分不利,具有极大的风险性。3.4忽视违约条款约定 部分合同存在忽视违约责任约定的情况,这将不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解决。(四)关于BOT和BT项目合同存
15、在的法律问题 BOT和BT项目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上述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关于BOT项目及BT项目未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承包 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及承包 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BT一般被认为是BOT项目运作的一种方式,即承包商在设计、融资、建设后直接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这些所
16、谓的BOT和BT项目从实质上而言,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服务,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这部分合同的签订依法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形式进行。2.政府担保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但部分BT项目合同中约定政府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3.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部分BOT项目涉及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批准。目前,调整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为建设部2004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市政公用实施特许经营的授予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但部分BT项目合同的签订,并未遵循上述程序
17、。4.项目合同条款不完备 项目涉及法律问题较多,而且大部分项目又往往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但部分和项目合同对相关问题预计不足,合同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极易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五)关于区域合作协议的审查情况 政府区域合作协议,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较少,多仅仅表达了双方合作的意愿。因此,这部分合同在可操作性上有欠缺。(六)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审查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正如前文所述,政府采购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从审查的政府法律顾问合同来看,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合同的
18、签订是否遵循了法定方式进行。 从合同本身内容来看,上述合同条款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比较明确,不存在较大问题。(七)其它合同审查情况 除上述合同外,我们审查的合同还涉及政府及高校、银行、铁路管理部门、电视台、研究机构等签订的合同,这部分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加工承揽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等等,这部分合同的主要问题如下:1.政府机构违法担保2.合同条款表达不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模糊3.部分合同对违约责任规定不明二、立法建议 针对合同签订程序、合同合法性及可行性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建议:成都市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此规范各级政府机构签订合同行为,维护政府利益
19、,防范 和化解合同风险,并促使政府签订合同行为时做到依法行政。为此,*律师建议成都市可以在全国率先制定规范政府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规章,并将向成 都市法制办公室提交了规范政府机构签订合同行为的立法建议稿。 规范政府机构合同签订管理的地方规章,应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签订的程序,政府合同内容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合同签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问题。结合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内容以及相关立法要求,我们认为,“成都市合同签订及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部分结构及内容:(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是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的基本原则的阐释性规定,总则对法律法规而言起着阐明宗旨、统领全篇的作用。因此,总则部分应规
20、定以下内容:1.明确立法目的:规范政府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行为,降低合同风险,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维护政府机构合法利益。2.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成都市辖区内各级政府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合同。但必须指出的是:各类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各类型合同签订过程、形式不仅一致,因此该办法不可能面面俱到,调整所有的合同 签订管理。结合上述分析以及对合同审查的情况分析,我们建议“成都市政府机构合同签订办法”所调整的合同签订范围至少应包括:招商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 同、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的签订,但具体范围仍必须基于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确定。3.明确合
21、同签订管理的基本含义:即明确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形式以及合同内容要求应符合该办法的规定。4.阐明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合同管理应依法进行;合同管理应以维护政府机构合法权益为目的。(二)分则部分1.明确合同签订的程序 从合同审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合同存在的风险都可以通过完善合同签订程序加以避免。因此,办法应首先对政府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规范。 合同签订一般过程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到合同的最终签订。结合政府机构签订合同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办法应从以下方面规定合同签订程序。1.1在签订合同前,各级政府机构应做好立项研究及审批,避免盲目地签订合同 任何合
22、同的签订都将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为避免盲目签订合同,各级政府机构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研究该合同的可行性及合法性。 各级政府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应作好以下合同的立项及审批工作:明确合同立项的法律依据;研究预测合同的可期待利益及风险;根据规定,合同项目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取得相关审批手续。1.2合同的签订前,各级政府机构应做好对拟签约相对方的履约能力的调查 对拟签约相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调查,是防范合同风险必要措施。各级政府机构在签订对外合同前,可以从以下方面考查拟签约相对方情况: 1.2.1主体资格调查:拟签约相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
23、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1.2.2经营范围调查:拟签约相对方经营范围应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1.2.3履约能力调查: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1.2.4履约信用调查:拟签约相对方应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1.2.5其他及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1.3在组织合同协商谈判前,各级政府机构应对拟签订合同条款进行研究,并对合同主要内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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