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5-(海陆仓业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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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行5-(海陆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海陆仓业务)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人: 电话: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人: 电话:鉴于:甲方及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和货权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
2、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1.1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附件3-5-1)的约定,办理进口货物项下的国际运输、报关、报检、提货、国内运输、代理运输等物流事宜。第二条 监管范围和货物出质及验收2.1承接货物:_及_签订的_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项下所有的货物。 2.2接货地点:_2.3卸货港:_2.4仓库地点:_2.5货物出质:
3、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3-5-2),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通知丙方并要求丙方做好接货准备,丙方验收货物后,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3-5-3),完成货物出质。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质物清单中所列货物的运输、清关,货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包装、件数、标记等,以丙方开具的质物清单记载为准。2.6货物验收2.6.1验收方法:货物由丙方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进行验收。甲方或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核对货物数量、规格及型号,费用由乙方承担。2.6.2验收程序:(1)甲乙双方应将货物信息通过出质通知书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4、通知内容应包含货物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发货日期等信息。(2)丙方负责到接货地点按照出质通知书接收货物并于接收完毕当批出质通知书项下货物的当日填制质物清单,并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盖章后,传真至乙方和甲方。(3)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第三条 货物运输3.1丙方及乙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丙方负责将货物从2.2款项下指定地点运输至2.4款项下指定仓库地点。3.2丙方承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空白抬头或空白背书。3.3货物交付运输时,由_(卖方公司名称)和丙方负责交接,丙方应严格按照_(卖方公司名称)提交的发货清单和甲乙双方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对承运货物的规格、件数、重量
5、进行验收。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向_(卖方公司名称)核实,并及时通知甲乙双方。 3.4货物运输协议从属于本协议,不得及本协议抵触;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3.5监管期限监管期限自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开始,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到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后,对已释放质物的监管责任解除,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时,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第四条 报关报检4.1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的格式根据当地海关等部门的要求确定。4.2乙方向丙方提供全部报关所需单证,或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提供报关所
6、需单证。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乙方送达相关单据后,向甲方或乙方签发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附件3-5-4)以确认上述单证交接事实。4.3乙方应及时支付货物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及其它相关税费,处理货物在国内外运输过程中的损失。4.4协议三方约定,若质押合同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应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5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第五条 质物监管5.1
7、 丙方接收货物后,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5.2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1)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和丙方。(2)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3)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丙方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协助办理
8、处置事宜。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4) 丙方接收货物及监管期间,如国外司法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对货物采取限制或处置措施,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丙方应依法审核该机构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如系乙方原因造成前述情况,乙方应另行补足质物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如系丙方原因造成前述情况,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就赔偿款有优先受偿权。(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 监管期间,丙方应
9、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7) 监管期间,丙方应将乙方质押货物及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9) 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10)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附件3-5-5),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11)丙方在每周一 时前将上一周监管的质物进出
10、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以质物库存表(附件3-5-6)的形式传送给甲方指定人员,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如果监管人员有变动,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六条 质物提取6.1乙方提货时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附件3-5-7),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及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丙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甲方审核确认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3-5-8)直接交付给丙方。质物的提取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6.2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根据提货通知书的要求为乙方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3-5-8)。6.3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
11、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办理质物的提取。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附件3-5-9印鉴样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6.4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及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丙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第七条 质权行使7.1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7.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
12、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通信和联络8.1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附件3-5-9)。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3-5-9中预留印鉴为准。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8.2 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如为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日内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采用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收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如为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附件3-5-9中指定的传真机,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及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然后收件人签字后回
13、传发件人,发件人签字后再回传给收件人,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第九条 费用支付方式9.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海运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查验费、货运代理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运输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3-5-10)9.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丙方应在费用约定书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次日将乙方未按约缴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书面通知甲乙双方。9.4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最迟不得晚于提货通知书签发后的
14、30天内提货,并及提货前付清所有到期的应付费用,若提取的是全部货物,则费用应计算至提货日,若乙方超过上述30天的期限仍未提货的,丙方有权变卖、拍卖货物实现债权。9.5丙方未足额收取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或债权,丙方放弃对质物行使抵销权和留置权。第十条 保险10.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对质物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并将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10.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11.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11.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
15、,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11.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丙方接收质物时,质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且无其他权利限制;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质物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物的所有权。11.4甲、乙、丙三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及配合。11.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任何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或其及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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