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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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劳动民法典劳务派遣的规定以下是2013年新劳动民法典关于派遣的部分您看一下个人理解主要是第六十六条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2、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及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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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劳动 合同法 劳务 派遣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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