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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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k、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分合同编号: 御景湾200 5 Ek - 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分合同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分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年 月 日签订的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总合同(编号: )为依据,甲方就 的人防设备的供货及安装事宜及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乙方供给甲方人防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并负责安装调试。第二条 合同价款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供货、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
2、包调试、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包人防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本合同的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2、结算方法:供货数量以本合同中确定的为准,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1、乙方应当按甲方订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2、乙方应在安装工程开工后 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的验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安装工程的开工日期:(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进场开始工程安装;(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开工指令单确定的开工日前进
3、场开始工程安装;3、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完工日期。4、本合同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二)付款方式:1、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订货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2)货到现场甲方进行开箱验收合格,且乙方将门扇安装完毕,双方办理确认手续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总价款的50。(3)工程安装完工后 10
4、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及经 市人防办验收合格和办理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该批订货结算款的95,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当地人防设备验收合格证。(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2、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3、以上款项的支付,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或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4、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
5、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一)质量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备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二)验收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通知及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检验报告单、操作
6、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3、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及通过 市人防办验收后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将人防设备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向甲方移交。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六条 保修条款1、本
7、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 年,自安装工程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对保修责任产生纠纷,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1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
8、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及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以成本价维修更换。第七条 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施工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补充设计方案和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向乙方提供工作场所,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3、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
9、支付合同价款。4、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施工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人防设备安装的工作吊环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5、甲方委派现场代表 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及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须及时通知乙方。6、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7、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完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甲方未及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乙方义
10、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安装资质证书。2、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3、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包括准确无误的配件预埋图,并配合甲方进行配件预埋。4、乙方应委派 为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持有及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5、乙方负责通知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6、在人防门工作吊环安装时,乙方负责及时配合甲方施工,如因乙方配合不及时或不当导致不及时施工或预埋不到位,责任由乙方承担。7、乙方应免费提供产品附件及专用操作维修工具各一套。并须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达到技术熟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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