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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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 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 省 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 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 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 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 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2、。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 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 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 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跨镇、跨 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 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 行 管理。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 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
3、条 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 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 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活动: (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 打桩、顶进作业; (四) 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 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 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 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实行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
4、。供水 单位在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定岗位配备人员并培 训上岗。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 护、水质监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 行。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工作,检验项目和 频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 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务局批 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 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县水务局和用水户。由于工程施 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 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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