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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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政策讲解增值税政策讲解2讲解内容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背景 二、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措施 三、增值税政策讲解 四、对我市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3一、增值税转型改革背景(一)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弊端 1、三种类型;2、消费型弊 (二)规范立法的需要1、试点造成全国不统一、不公平;2、15年来多次补充,造成法规不严肃;3、为立法做必要准备(三)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金融危机加快了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的步伐4二、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措施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正确理解把握转型政策。 二是加强政策调研,及时测算转型政策影响。二是加强政策调研,及时测算转型政策影响。(预计全市减少(预计全市减少1212亿
2、元)亿元) 三是加大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用好新政策。三是加大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用好新政策。四是完善管理软件,确保涉税事项顺利办理。四是完善管理软件,确保涉税事项顺利办理。 五是建立反馈机制,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工作。(市局确定了23家企业为重点联系点) 此外,我局多次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反映,争取增值税转型改革尽早实施。5三、增值税政策讲解四个一:一转、一降、一升、一延长。四个一:一转、一降、一升、一延长。“一转一转”,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一降一降”,就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就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3%; “一升一升”,就是金属与非金属矿采选
3、产品税率由,就是金属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3%13%恢复至恢复至17%17%;“一延长一延长”,就是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间由,就是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间由1010日日延长至延长至1515日。日。6 下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序对相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详细讲解:7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以下以下简称纳税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4、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政策含义基本没有改变,只是将“纳税义务人”及其简称“纳税人”统一为“纳税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表述一致,更加规范。8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
5、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本条没有改变。9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
6、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条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基本含义没有变化。10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
7、内容)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他人。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8、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增值税值税应税项目;(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政策含义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用语表述上更加规范和严谨
9、。 关于用于销售的相关政策规定的两个条件。 11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税率的
10、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12原政策(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11、(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财税字【1994】22号)自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 其中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财税字【2007】22号)自2007年9月1日起,盐(工业盐、食用盐)税率调整为13%。 (财税【2008】2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3%调整为17%。 其中食用盐仍适用13%的税率。【食用盐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21-2003)】(财税20099
12、号)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13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本条没有变化。14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
13、改内容)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
14、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个体工商户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
15、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在内。 15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16、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他情形。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将现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上升为规章。在执行中要注意:一是资质问题,原文件规定“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合同问题,原文件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三是总局删除了原文件关于货物的
17、范围。16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销售额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关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增值税应税项目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
18、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售额。第十条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本部分变动较大:对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或劳务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核定销售额分别征增值税或营业税。17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四条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19、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四条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
20、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本条没有变化。第四条中的除外内容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情况。18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
21、税额中扣减。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22、票的,增值税额不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本条基本含义没有变化,只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现行文件规定,在此重申,上升为规章。19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
23、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本条基本没有变化,但需注意细则的改变。20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
24、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21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财税【财税【20052005】165165号号)纳税人代
25、有关行政)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批准;2. 2. 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3.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并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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