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PPT 7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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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十二组十二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v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v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v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v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v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v六、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的权利六、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的权利v(二)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二)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1 1、含义: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含义: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
2、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v2 2、特点:、特点:v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人是各级税务机关;人是各级税务机关;v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v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
3、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v第四:争议、复议与诉讼相衔接并构成税务行政复第四:争议、复议与诉讼相衔接并构成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议的前置程序。v(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 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v(1 1)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v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度。v诉讼终局也称司
4、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诉讼终局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v(2 2)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
5、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v(3 3)书面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v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v2.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v(1 1)前置复议(纳税争议)前置复议(纳税争议)v(2 2)双重管辖(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局)双重管辖(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税务局)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
6、围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复议规则税务复议规则第第1414条条v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v(一)(一)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行为,征收税
7、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v(二)行政(二)行政许可许可、行政、行政审批审批行为。行为。v(三)(三)发票管理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v(四)税收(四)税收保全保全措施、措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措施。v(五)行政(五)行政处罚处罚行为:行为:v1.罚款;罚款;v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v3.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v(六)(六)不依法履行不依法履行下列下列职责职责的行为:的行为:v1.颁发税务登
8、记;颁发税务登记;v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v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v4.行政奖励;行政奖励;v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v(七)(七)资格认定资格认定行为。行为。v(八)(八)不依法确认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纳税担保行为。v(九)政府(九)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v(十)纳税(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行为。行为。v(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阻止出境行为。行为。v(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
9、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v1. 1.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a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定;c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v2.2.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v a a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v b b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v c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10、政府的规定。v d d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v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v1. 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v2.2.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处理v(1 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A.A.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1、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B.B.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
12、裁决为最终裁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2 2)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 a.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b.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 c.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的,向共同上一级税
13、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d.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e. e.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14、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3)转送)转送有前有前b.c.d.e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转送。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v(一)含义(一)含义v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
15、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v(二)申请人(二)申请人1 1、含义: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含义: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v条件条件v(1 1)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是行政相
16、对人;v(2 2)必须与被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被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v(3 3)必须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或提出口头申请)必须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或提出口头申请v2 2、申请人资格的转移、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v(2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议。v(3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有权申请行
17、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v(三)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v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v条件条件v(1 1)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可包括海关和财政)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可包括海关和财政部门部门v(2 2)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
18、为的税务机关;)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v(3 3)被申请人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v(4 4)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v被申请的确定:被申请的确定:v a a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vb b 税务机关与法律、
19、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人。v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vc c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v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
20、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vd d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四)第三人(四)第三人1 1、含义: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含义: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
21、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或者其他组织。2 2、特征:、特征:a. a.第三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第三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系人;b.b.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c. c.以自己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参加复议;d.d.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由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v(五)复议代理人(五)复议代理人v 1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 1至至2 2名
22、代理人,被申名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v2 2、含义: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含义: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人。代理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人。v3 3、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律师、近亲属、等单位工作人员)(律师、近亲属、等单位工作人员)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v(一)复议申请(一)复议申请v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23、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求,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是复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请是复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1 1、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事实,理由和依据。2 2、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人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申请人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60日内日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
24、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后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中自障碍消除后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中止)止)3 3、申请的撤回。、申请的撤回。3 3、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1 1)复议是必经程序)复议是必经程序不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不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讼。 (2 2)选择复议)选择复议以先受理为原则以先受理为原则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v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
25、活动。动。1 1、审查受理期限、审查受理期限5 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后 )2 2、审查后处理、审查后处理 v不受理不受理书面决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书面决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v(2 2)告知)告知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关提出申请。v(3 3)通知受理)通知受理符合规定,书面通知申请符合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人。v(4 4)推定受理)推定受理复议机关没有书面通知不复议机关没有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从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予受理,从复议机关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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