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ppt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pptx(7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司2011年09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总则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罚则 七、附则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定本办法。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源监测,
2、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等。治理设施监测等。 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第三条【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测分类】污
3、染源监测分为污染源监测分为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施的监督性监测。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第四条【适用标准与技术规范适用标准与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测应当适用国家或者地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的应当适用国家或者地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或者地方未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或者地方未针对行业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针对行业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国家或
4、者地方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适用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标准。 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五条第五条【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从事污染源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质量管理规定,确
5、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对污染源监测实施全过程测质量管理制度,对污染源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六条第六条【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污染定期对从事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范围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范围】依法需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
6、位以及纳入国家或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者省级人民政府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环境保护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放污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
7、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提出要求。等提出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式。环境保护主管
8、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测设备。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
9、除外)、设施;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动监测的条件自动监测的条件】 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
10、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制度; (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四)具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和校验以及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
11、补充的能力;缺失数据进行判别和补充的能力;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委托监测委托监测】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环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排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排污单位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自污监测。排污单位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和数据承担责行监测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和数据承担责任。任。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
12、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自行监测备案自行监测备案】排污单位开展自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监测的,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备案。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施】重点排污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
13、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异常报告异常报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出现异常,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现污染物排放出现异常,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时,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染的措施,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告。 第二章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环保部门监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执行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执行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情况管理制度的情况和开
14、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监督性监测的适用范围监督性监测的适用范围】环境监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排污单测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位实施监督性监测。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测计划和方案监测计划和方案】各级环境保护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
15、定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测内容监测内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
16、以及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并通过比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对监测、随机抽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技术监督。测进行技术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进入企业要求进入企业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被监测单位应当根
17、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境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现场采样要求现场采样要求】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
18、,制作采样记录表、污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测样品分析监测样品分析】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
19、开展分析测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 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品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品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监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监测的最终结果。测的最终结果。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计划的情况,开展监督、检
20、查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辖执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区内污染源监测工作任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监测点位网监测点位网】设区的市级以上环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并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监测点位网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
21、二十五条【能力建设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建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目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进行监督性监测的能力。 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建设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运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行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监测点位管理监测点位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单
22、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统一的标识牌。 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和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的,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批准。 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仪器要求仪器要求】污染源监测仪器、设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得投入使用。 污染源
23、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护主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管部门的适用性检测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安装污染安装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源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后投入运行。收后投入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测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验收的环境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应当报负责
24、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设施的运行管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染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并遵守下列要求:系,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一)同时运行、同等维护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与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
25、情况记录(三)建立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和设备台账; (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时更换(四)执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第四章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结果评价】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重点 监控 企业 污染源 自动 数据 有效性 审核 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