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汇编(上交所+深交所)(78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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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汇编(上交所+深交所)-第 769 页债券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公司债券3I 公司债券发行3I.1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3I.1.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3I.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3I.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3I.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3I.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
2、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号)3I.1.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3I.1.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3I.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11月4日修订)(存目)3I.1.9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3I.1.10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3I.1.11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3I.1.12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3I.1.13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
3、题的函3I.1.14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3I.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3I.1.1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3I.1.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I.1.18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3I.2 中国证券业协会3I.2.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3I.2.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3I.2.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3I.3 深圳证券交易所3I.3.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31
4、.3.2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31.3.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3I.4 上海证券交易所3I.4.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3I.4.2关于启用公司债券网上电子化填报的通知3I.4.3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3I.5其他规定3I.5.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II 债券上市或挂牌3II.1 深圳证券交易所3II.1.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3II.1.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5、通知3II.1.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3II.1.4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3II.1.5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3II.1.6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3II.1.7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发行、转让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办理3II.1.8深交所发布债券业务办理指南与配套问答3II.1.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3 年 5 月)3II.2 上海证券交易所3II .2.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
6、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3II .2.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3II.2.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II.2.4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3II.2.5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3II.2.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3II.2.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3II.2.8 公司债券业务指南3II.2.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3II.2.10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3
7、III 债券交易与转让3III深圳证券交易所3III.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III.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3III.3 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3III.4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3IV 中介机构监管及程序3IV.1 中国证监会3IV.1.1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3IV.2 中国证券业协会3IV.2.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3IV.2.2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3IV.2.3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3IV.2.4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3IV.2.5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3IV
8、.2.6 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评级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3IV.3 上海证券交易所3IV.3.1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3IV.3.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使用说明3IV.3.3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3V 其他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则3V.1 债券登记、结算等事宜3V.1.1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V.1.2央行关于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3V.2 其他规则3V.2.1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3V.2.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3V.2.3 国务院办公厅
9、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3V.2.4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3第二部分企业债3I.1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3I.2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3I.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3I.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3I.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I.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3I.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3I.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
10、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3I.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年5月25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3I.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14年5月13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3I.11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2014年4月24日)3I.1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3I.1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3I.14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
11、指引(试行)3第三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3I 中国证券业协会3I.1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3I.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3I.3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3I.4关于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3II 上海证券交易所3.1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3.2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3.3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3.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提示(第1号)3III深圳证券交易所3III.1 深交所中小企业
12、私募债券试点办法3III.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3III.3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3IV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3IV.1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3第四部分资产证券化3I中国证监会3I.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I.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3I.3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3I.4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3I.5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3II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3II.1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
13、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3II.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3II.3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3II.4 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3II.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3II.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3II.7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3III 深圳证券交易所3III.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3III.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3III.3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3IV 上海证券交易所3IV.1关于发布实施上海
14、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3IV.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务业务部2013年12月31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3第五部分其他债券业务3I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3I.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3II 货币经纪公司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3II.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IV其他3IV.1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3IV.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通知3第一部分公司债券I 公司债券发行
15、II 债券上市或挂牌III 债券交易与转让IV 中介机构监管I 公司债券发行I.1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I.1.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16、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
17、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
18、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19、(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
20、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
21、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
22、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3、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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