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2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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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第 6 页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主)01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家 政服务内容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含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2、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四)下列财产: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 技术资料、图
3、纸、各种收藏品、家禽、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格的财产 的损失;(五)由于被保险人、第三者自行做出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额外的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
4、讫时间为准。双方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
5、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 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 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赔偿处理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事故证明或事故鉴定书、赔偿责任认定文件;(二)损失清单、费用单据和相关支付凭证;
6、(二)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就诊病例、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三条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 算赔偿;其中,对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
7、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 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免赔额;(三)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三条项下损 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四条项下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 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赔偿;(五)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本保险条款第四条项下法 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争议处理第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8、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 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计算方式计收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01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
9、成,以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出生三十天以上的自然人,且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居住,且身体健康,可以正常的生活、学习、劳动。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 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障内容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 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 故或伤残的,我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
10、保险金给付: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身故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 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 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 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 定标准”
11、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未结束,按第一 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给付,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我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三)我司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 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
12、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四)被保险人遭受医疗意外、医疗损害,以及药物导致的损害;(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保险期间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 长不超过一年。保险金额第八条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 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我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
13、务第九条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我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我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意外身故保险金:1.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 交通事故证明如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或相关承运人证明;3.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14、出具 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 保险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意外伤残保险金: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2. 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或相关承运人证明;3.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4. 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 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
15、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 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退保的,保 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退保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我 司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曰目录前 言1人身保
16、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31. 1 脑膜的结构损伤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31. 3 意识功能障碍3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32. 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42. 2 视功能障碍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44 眼睑结构损伤5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56 听功能障碍错误丨未定义书签。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51 鼻的结构损伤6口腔的结构损伤6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6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64. 2 脾结构损伤63 肺的结构损伤64 胸廓的结构损伤6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
17、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75. 2 肠的结构损伤7胃结构损伤7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75 肝结构损伤7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8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8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87. 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9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97. 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10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10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10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11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11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2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128. 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
18、和修复功能障碍12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 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 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 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标准规
19、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 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 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 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
20、呼吸 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 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 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 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4伤残的评定原则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 残类别。4.2确定伤残等级
21、: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 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 行评定。5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
22、十级,最 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10%。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rio级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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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 保险产品 条款 汇编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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