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9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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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第 97 页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是按“新老划断、分账管理”的原则分账管理后,存量贷款中的正常贷款和新投放的贷款。第三条 新增贷款容忍不良率为3%以下(不含3%),一般担责不良率为3%-5%(含3%、不含5%),严肃追责不良率为5%以上(含5%)。新增贷款不良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考核期新增贷款余额100%。第四条 新增贷款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农村信用
2、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等贷款新规执行。第五条 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由不同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落实对应的风险管理责任。第二章 管理与监控第六条 贷前调查管理。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贷前调查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撰写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情况、贷款原因、主要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
3、来源、信用记录等。第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审查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客户的真实背景、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审查无疑义的,根据审批权限提示召开信贷业务评审会,进行贷款审议和审批;存在疑问的,退回客户部门重新调查或按流程报批同意后参与现场调查。第八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放款中心(或信贷专柜)是此项工作的落实部门,负责审核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贷款发放支付相关资料以及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文本
4、的使用、合同要素是否符合要求,补充条款是否与制式合同基本条款符合,面谈面签的文字和图象资料是否真实,贷款保证、抵(质)押登记是否落实,客户是否办妥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已生效,提款方式与贷款用途是否一致,客户部门是否已对客户支付条件、支付落实条款等资料予以了确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放款。第九条 贷款贷后管理。客户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实施和落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再监督管理部门。(一)风险管理部对新发放贷款建立监督管理台账。(二)贷款发放后15日内,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以电话、走访、信函等方式对贷户进行回访,其中公司类贷款回访率100
5、%,个人类贷款回访率不低于50%。回访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借款人、担保、金额、用途等是否相符,客户经理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回访后风险管理部门应填写新增贷款回访表(见附件1),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回访报告,上报县级行社主管领导,予以处理。(三)贷款发放后15日内,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以实地检查方式进行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落实贷款用途,核查资金流向,填写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由客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向客户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向县级行社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或视情况向审计部门提交风险责任认定单(见附件2)。(四)贷款发放后,客户部
6、门和客户经理按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贷款实施贷后检查,填写农村信用社贷后跟踪检查表,由客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向客户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向县级行社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或视风险异常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向审计部门提交风险责任认定单。(五)贷款到期前,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按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规定,逐笔向客户发出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客户按时还款。(六)贷款形成逾期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贷款逾期15日内向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发出风险提示通知,督促限期3个月整改落实,收回贷款本息。(七)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应及时对逾期贷
7、款实施现场检查,撰写逾期贷款检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深入客户进行再次调查,撰写独立的调查报告,提交县级行社经营班子,研究贷款收回措施。第十条 新增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是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落实部门,应根据日常风险检查、监控的情况,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并保证分类的准确性。第十一条 新增贷款形成不良且3个月仍未收回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风险责任认定单,由审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第三章 认定与检查第十二条 省联社、市农信办、县级行社审计部门分别按年、半年、季度组织对辖内新增贷款质量进行稽核检查。新增贷款质量的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经营
8、管理层,同时抄送本级信贷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稽核检查中查出新增贷款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或接到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单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责任认定,涉及多个部门责任,应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责任认定,同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符合尽职免责的,提出尽职免责建议。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人为因素造成风险损失或未尽职履责的,经审计部认定、纪检监察部门复审定责后,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部等部门移交的未尽职履责、违规贷款认定事实和责任追究依据进行复核。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依据不充分
9、、事实不清的,退回移交部门进行补充调查;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按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省联社、市农信办、县级行社应按各级审计部门对新增贷款质量的检查结果,对每年、每半年、每季度辖内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3%(含3%)或违规操作的经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新增贷款出现异常、五级分类结果向下迁徙、即期评级下降等风险状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全面分析原因,提出处置措施,形成专题报告,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督促落实处置措施。对人为放宽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人为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等掩盖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行为的,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市农信办、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
10、门应按贷款五级分类的相关规定对辖内新增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偏离度检查。对五级分类结果偏离度大于3%(含3%)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落实,整改不力的,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联社将不定期对辖内经营单位新增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偏离度进行抽查,对未落实偏离度检查制度或检查流于形式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 新增贷款质量纳入各级农信社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综合考核,增加新增贷款不良率单项考核分值,提高考核比重,加大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力度。第十八条 新增贷款质量与县级行社班子成员的晋升、晋级、调动等相挂钩。对信贷负有管理责任的县级行社班子成员晋升、晋级或调动时,应对其任期内
11、的新增贷款质量进行稽核检查后方可进行。任期内新增贷款不良率上升且高于3%(含3%)的,应协助清收不良贷款,直至新增贷款不良率降至3%以内,否则不得提拔或跨行社调动,并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新增贷款不良率为零的,县级行社可经理事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制订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连续3年新增贷款不良率为零的,可对相关人员在晋升、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第二十条 县级行社全辖新增贷款不良率介于3%(含3%)至5%(不含5%)的,市农信办应及时调整其贷款有限授权,对其班子集体问责,给予县级行社主任(行长)、分管副主任(副行长)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等处理,并扣发考核期内的绩效工资;新增贷款不良
12、率高于5%(含5%)的,给予县级行社主任(行长)、分管副主任(副行长)免职、解聘职务等处理,并扣发考核期内的绩效工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级行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的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省联社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 各市农信办全辖新增贷款不良率介于3%(含3%)至5%(不含5%)的,省联社应及时调整其贷款咨询授权,对其班子集体问责,给予市农信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并扣发考核期内的绩效工资;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5%(含5%)的,给予市农信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等处理,并扣发考核期内的绩效工资;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省联社相关
13、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二条 各市农信办、各县级行社对本级风险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五级分类风险偏离度大于3%(含3%)的,应给予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等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行社应按季将辖内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情况上报市农信办(见附件3);各市农信办应定期对辖内县级行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将辖内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联社。省联社应不定期抽查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市农信办、各县级行社应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
14、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农村信用社(行)社新增贷款回访表2.农村信用社(行)社风险责任认定单3.农村信用社(行)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表附件1:农村信用社 行(社)新增贷款回访表客户名称客户电话经办机构担保方式资金用途借款金额回访方式电话走访客户经理信函其他客户经理电话回访内容1、借款人、担保人是否为合同签订人;2、借款人是否为资金使用人;3、借款人使用资金是否与合同签订金额一致;4、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问题;回访发现问题1、2、3、4、5、处理措施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附件2:农村信用社 行(社)风险责任认定单_行(社)稽核审计部:
15、 根据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部于 年 月 日对(客户名称) 的贷款向经办部门(单位)和经办责任人下发了风险提示,至目前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仍未收回贷款本息,现提请你部对该笔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请贵部在收到本新增贷款责任认定单15日内(截止时间 年_月_日)将书面意见及相关事实材料送交风险管理部。行(社)风险管理部(签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附件3:农村信用社 (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表填报机构:年 月 日序号姓名职务处理原因原因处理结果不良率介于3%(含)-5%不良率高于5%(含)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其他1234567891011121
16、314151617181920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豫农信贷201150号 2011年6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
17、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 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行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
18、 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
19、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 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行社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
20、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十四条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借款
21、人信用状况良好;(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 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 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
22、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 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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