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专业法律知识(6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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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专业法律知识-第 62 页应知应会执法问答手册(治安专业法律知识)目 录1、常见治安案件查处 12、管辖刑事案件侦办 53、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94、危险物品管理 145、公共场所管理 236、特种行业管理 257、户籍(人口)管理 298、居民身份证管理 369、保安服务监督管理 4510、巡特警工作5311、水警工作6212、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6413、非正常访等维稳安保工作66一、常见治安案件查处1、赌博游戏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1)具有退币功能的。(2)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3)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的,但仅换取少量奖品的除外。(4)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
2、能的。2、对赌博游戏机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对办案单位的赌博游戏机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定的2名认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经2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案件,由地级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进行认定。接处警、治安检查或查处案件过程中,当场发现参赌人员或业主承认设置赌博游戏机的,通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有赌博功能后予以认定;当场未发现参赌人员,业主也不承认摆放的游戏设施设备为赌博游戏机的,制作检查笔录并依法扣押,按上述有异议的情形作出认定。3、如何认定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赌资?答:查处赌博违法
3、犯罪活动中,下列财物应当认定为赌资:(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2)赌博活动中换取筹码的款物;(3)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4)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5)在赌博活动中放贷的款物。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每次赌博查实的赌资应当累计计算。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认定为人均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
4、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4、查处赌博违法犯罪中的赌资如何处理?答:对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案件调查情况,查明属于赌资的,应当予以收缴。对参加计算机网络赌博的,按照查实的结算后实有赌资予以收缴。5、在什么情况下,对利用赌博游戏机赌博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 答: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
5、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6、对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设置赌博游戏机的,应当如何处理?答:(1)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或者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对该娱乐场所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娱乐场所单位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2)未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也不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娱乐场所予以处罚。7、对无证经营的游戏场所设置赌博游戏机的,应当如何处理?答:(1)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或者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对场所业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2)未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也不能证
7、明存在赌博活动的,依法收缴赌博游戏机,同时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必要时,会同工商、文化部门予以取缔。8、对在商店、超市、加油站、网吧等经营单位摆放赌博游戏机的,应当如何处理?答:现场查获赌博活动的,对该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场未查获赌博活动的,依法收缴赌博游戏机。同时,要通过深入经营,查明背后摆放人,再根据案件事实,依法按照聚众赌博罪追究分散摆放人员的刑事责任。9、查处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时,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他人赌博,而为之提供条件,如何认定“明知”?答:根据查禁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可以认
8、定为“明知”他人赌博:(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2)抽头渔利的;(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5)无证经营的棋牌室等场所为他人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等活动提供条件的;(6)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7)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10、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什么情形下从重处罚?答:(1)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
9、内,或者缓刑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5)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6)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7)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8)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11、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什么情形下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答:(1)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2)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0、的情形。12、拉客招嫖中的“公共场所”具体指哪些地方?小胡同、巷子里算不算?答:拉客招嫖中的“公共场所”既包括公众聚集之场所,也包括公众出入之场所,供公众出入的小胡同、巷子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13、哪些情形属卖淫嫖娼的情节较轻?已谈好价且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来得及给钱就被查获,属情节较轻吗?答:以下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的;(2)被诱骗卖淫的;(3)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4)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已谈好价且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来得及给钱就被查获,不属于情节较轻。14、对被迫卖淫的
11、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被强迫卖淫的,属于受害人,一般不应给予处罚。如果开始卖淫是被他人强迫,当他人不再强迫时仍继续卖淫的,可以酌情给予处罚。15、为卖淫嫖娼而进行谈价,但未谈妥即被民警发现,能否构成卖淫嫖娼?答: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
12、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罚。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属于正在谈价格,价格还没谈妥,不以卖淫嫖娼处罚为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即可。16、为朋友找卖淫女,应如何定性处罚?答:为朋友找卖淫女,其本质是在卖淫与嫖客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卖淫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17、出售正式出版的淫秽VCD能否予以治安处罚?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传淫秽内容。对出售淫秽VCD的,不论是否属于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只要鉴定为淫秽物品,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进行处罚。如对鉴定意见有疑义,可重新鉴定。1
13、8、制作、复制、运输、出租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能否处罚?答: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淫秽信息”。如果将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与其载体一起出售出租的、可以认定为出售、出租淫秽信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予以处罚。19、将手机内存卡上的淫秽信息复制到计算机上进行浏览,能否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答:淫秽物品不包括淫秽信息,指的是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实物。对将手机内存卡上淫秽信息复制到计算机上进行浏览,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处罚,要区分情况对待,关键看是否“传播”。如果将自己的手机内存卡上的淫秽信息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上,且只是本人观看,则不宜
14、处罚;若是复制给别人则构成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可以根据传播数量等情节,依法给予处罚。20、在网吧浏览淫秽信息,引起多人围观,能否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答:行为人仅在网吧内电脑显示器上观看淫秽信息,未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传给他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传播淫秽信息。如果某甲召集他人观看,可以认定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一项予以处罚。如果行为人浏览时其他人自己凑上去观看,则对行为人不宜治安管理处罚,可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其他观看人没有法律依据。网吧如果触犯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
15、予以处罚。21、用手机将淫秽信息发送给他人,如何使用法律处罚?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其只是想让他人知悉一些淫秽图片,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处理;如其是为了干扰他人生活而多次向某人发送淫秽信息,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应当批评教育。22、对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裸聊服务的行为,如何处理?答: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以传播淫秽信息论处。23、看客与进行淫秽表演的小姐共舞,能否构成参与聚众淫乱?答:参与聚众淫乱,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看客与小姐一道跳舞的行为不能按参与聚众淫乱进行处罚。二、管辖刑事案件侦办 (一)生产销
16、售伪劣产品1、什么是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所谓假冒产品,是指生产地、生产厂家、产品种类、产品质量方面的假产品;劣质产品,是指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生产者、销售者有哪些?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商品单位等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个人。具体来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商贩;既有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者、销售者,也有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3、如何计算销售金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
17、得的全部违法收入。4、如何进行搜查?答:发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工厂、地下窝点、交易场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落脚点之后,侦查人员应当在适当的时机进行搜查。在搜查中首先要注意对往来账簿和原始凭证进行收集和扣押,通过账簿和原始凭证了解伪劣产品的流向、涉案金额的大小和作案次数、规模等情况,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应该首先提取账簿和有关书证。5、如何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答:扣押的对象一般是可疑的伪劣产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可移动的证据;对无法移动的制假原材料、设备、库存产品等可以予以查封;对可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资金,或者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挪用的资金,应及时冻结。6、如何进行鉴
18、定?答:伪劣产品的鉴定必须委托或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专家进行。鉴定意见主要包含文检鉴定、质量标准鉴定、产品配方鉴定、生产工艺鉴定、伪劣性质鉴定、审计鉴定以及会计鉴定等。(二)生产销售假药7、什么是假药?答: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值得注意是,根据该规定,为了非法牟利,以坏血、次血甚至有病毒的血液冒充好血出售的,以本罪论处,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即进口、销售境外药品的,以本罪论处。8、如何区分假药和劣药?答:假药和劣药的区别主要是:(1)药品所含成分不符合标准的是假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是劣药;(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类药品
19、的是假药,以疗效较差的同类药品冒充疗效较好的同类药品的属于劣药;(3)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变质不能服用的药品是假药,超过有效期,虽影响药品疗效但尚未变质的药品是劣药。9、如何鉴定可疑药品?答:对可疑药品进行检验鉴定是侦查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必要手段。鉴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清样品的成分和各成分的含量,根据有关规定,判定是否系假药,这一鉴定意见将成为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立案追诉的重要依据。其次,对有损害后果的假药案件,对假药进行鉴定时,还应同时根据其成分、各成分的含量及其服用方式,运用药理学知识,判断其对人体是否会造成上述损毁后果,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第三,还可以对药品的生产工艺水平
20、和包装材料进行分析鉴定,从而勾画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圈定范围。(三)危害食品安全1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外在食品生产、流通、贮存、销售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等环节,还可能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虚假广告以及有关职务犯罪等。11、如何认定伪劣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答:(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
21、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12、哪些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答: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
22、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13、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答:(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环境污染14、环境污染犯罪主要包括哪几种?答:环境污染犯罪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四种犯罪。15、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是什么?答: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
23、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16、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答: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17、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答: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要素:(1)违反国家规定;(2)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3)严重污染环境。18、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什么?答: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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