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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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第 69 页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 会计概述第一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基层联社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以支持决策,并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会计具有核算职能、监督职能和决策支持职能。(一)核算职能指对基层联社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会计信息。(二)监督职能指以会计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与控制。(三)决策支持职能指会计信息作为基层联社经营管理
2、的主要信息来源,服务于基层联社的经营管理,提高基层联社的经营效益。第二条 基层联社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层联社的会计工作,应在董(理)事会和经营层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会计机构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会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第三条 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基层联社结算、信贷、储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可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及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第五条 基层联社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
3、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基层联社会计管理部门为基层联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管理人员,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基层联社的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基层联社的会计核算、会计信息、会计基础工作与会计操作风险。第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会计管理部门的设立必须报经基层联社董(理)事会决定。会计管理部门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基层联社管理层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问题。第九条 基层联社应
4、设置清算中心和业务监督中心。第二节 会计人员配备第十条 会计管理部门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第十一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对于未按照会计制度、业务事权划分、岗位设置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基层联社负责人以及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基层联社董(理)事会聘任
5、。对分支机构会计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充分听取基层联社会计管理部门意见。分支机构会计管理人员也可由基层联社委派。第十四条 各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实行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现场坐班制度。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达到会计人员上岗标准,并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会计人员上岗标准包括:(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二)热爱会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三)熟悉会计业务。熟练掌握会计出纳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
6、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能够熟练营销会计结算产品。(四)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两门(含)以上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新招员工在两年内取得)。(五)必须通过上岗考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六)新招员工岗位试用期必须在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且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的,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特定岗位除达到第十七条标准外,还包括:(一) 基层联社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或相关核算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原则上有网点会计主管履职经历;(二) 基层联社分支机构会计主管应当精通会计专业知识,从事会计业务或相关核算工作满三年;(三)会计监管人员应精通会
7、计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具备会计类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会计主管工作满两年;(四)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或货币鉴定师、货币识别师资格证书;(五)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得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直接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第十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业务监督各岗位不得兼管前台业务。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8、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基层联社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不少于二周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二十一条 基层联社管理层应当支持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
9、泛宣传。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基层联社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基层联社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基层联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有权机构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基层联社的会计信息。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以
10、前,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印章、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会计主管
11、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派人负责监交;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接,应由基层联社分管领导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一)会计主管的交接1. 编制移交清册,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册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可用日计表代替)、
12、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会计档案、有关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2. 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3. 其他需要移交事项。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两份,一份本级机构归档保管,一份报会计管理部门。(二)会计人员的交接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册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本级机构归档保管。(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
13、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电子档案。第三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需要接替或代理其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短期离岗超过一定时间需要报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则由人事部门会同会计管理部门选择合适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短期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
14、当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责任。基层联社应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第三十五条 网点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第三十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的内容基层联社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
15、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基层联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业务的核算以原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其主币单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进位而定。第三十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单据、账折,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
16、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合国际惯例。(二)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也必须写“”,不得用符号“-”代替。 (四)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
17、,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在“角”字之后可以不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五)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六)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元位也是“”但角位不是“”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双人临柜,钱
18、账分管(综合柜员制除外);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有凭有据;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重要业务,复核授权;他行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综合柜员制除外);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质量应达到“五无、八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八相符”是指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折)、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一节 会计科目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根
19、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会计科目(一级科目),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辖内二、三级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会计报表格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一)会计科目应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二)重要性原则。对需要单独反映的业务事项予以单设科目反映,对非重要业务事项予以合并反映。(三)会计科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及可理解性。第四十四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第四十五条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
20、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包括或有事项、代理业务及备查登记等内容。第四十六条 会计科目体系由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核算代码、账户、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映射关系以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组成。会计科目为本、外币业务共用。第四十七条 会计科目体系由省联社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管理。会计科目的设立、停用和撤销以及会计科目的编号、使用说明均由省联社会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第四十八条 基层联社必须按照省联社制定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完整的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事项。不得使用
21、已停用、撤销的会计科目,不得乱用、串用、混用会计科目,不得混淆会计科目的使用币种、使用级次及科目对应关系。第二节 账户管理第四十九条 基层联社账户按照核算属性分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内部账户、表外账户等。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方面内容。第五十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基层联社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五十一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基层联社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
22、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基层联社应与单位客户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根据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2、单位客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再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经所属基层联社审批通过后,应将相关的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下发开户许可证;4、开户基层联
23、社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基层联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5、基层联社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立之日(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之日,下同)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生效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基层联社不得向单位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2、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的主办账户。单位客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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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 会计 管理 基本 规范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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