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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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第 6 页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题型1:广告权5要求保护一种XXX广告方法,该方法不涉及XXX本身的构造,部件X只作为信息表述的载体,仅仅涉及广告内容和广告创意的表述,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A2.2的规定。A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题型1:使用已知材料限定产品, 权5的A部件的材料为Y(已知材料)权利要求5附加的技术特征为XXX,其中Y为现有的已知材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
2、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的规定可知,权5符合A2.3的规定。A9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A22.2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下位概念能够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2)抵触申
3、请能够破坏新颖性;3)时间上能够评价新颖性但不能评价创造性,技术方案上不能破坏新颖性,不属于抵触申请;4)新颖性需要遵从单独对比的原则;5)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内没有现有技术数值范围的点,有新颖性;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内有现有技术数值范围的点,则没有新颖性。题型1:没有新颖性的答复模板(提无效) 根据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将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进行单独对比。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属于同样的技术方案。此外,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面,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
4、申请日后面,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能够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题型2:有新颖性的答复模板(OA答复、无效答复等)(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针对该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进行单独对比。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但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来说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
5、件2公开了一种。,但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来说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A22.3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2)创造性的评价标准是显而易见性。题型1:没有创造性的答复模板(提无效) 由于对比文件3是权利要求2的抵触申请,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2都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更解决,且相对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2最
6、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可知,对比文件2披露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解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解决 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 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
7、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题型2:有创造性的答复模板(OA答复,无效答复等)由于对比文件3属于权利要求2的抵触申请,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2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解决,且相对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
8、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通过将对比文件1、2进行结合,或者将对比文件1与现有技术进行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权利要求2相对现有技术能够解决XXX技术问题,也具备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A22.5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A26.3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
9、,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由此可知,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充分公开,主要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客户在提出问题时已经指出,现有的。也能适用于本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的。和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一种更优的实施方式,但并不是实现本发明所必须的信息,因此,说明书中即便不公开。,也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能够满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A26.4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
10、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题型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a+b+c 权利要求2:a+b 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a+b+c的技术特征实现了XX技术效果,但权利要求2中仅限定了a+b的技术特征,没有进一步限定c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无法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慨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题型2:不清楚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c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缺乏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
11、.4的规定。含有不恰当用语(P146)类型不清楚:“一种。技术”、“一种。装置及方法”等含义不清楚:高、低、多、少、厚、薄、强、弱、高温、高压等范围不清楚:最好、例如、优选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不恰当用于XXX,导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含义不确定/范围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从权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权1, 权2引权1, 权3引权1 和2权利要求3 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导致权3 中重复出现权利要求1 内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 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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