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记录(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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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记录-第 11 页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记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 多条,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是一部要求严格、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基础法律。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共计52 条,对原安全生产法60% 以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法律条文总数增加至114 条,其中: (1)新增条文16 条,占总数的14%。 (2)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较多增删改动的32 条
2、,占总数的28%。 (3)进行局部字词改动的27 条,占总数的24%。 (4)保留原条文没做任何修改的39 条,占总数的34%。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此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等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除去总则中立法目的、原
3、则、方针、政策以及附则中补充说明的内容外,主要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专业机构服务等六个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1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4、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安全设备的相关规定。 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 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4、第17、第19 21、第25 42、第44 48、第63、第78 79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94 103、第105、第108 109、第111 条)
5、。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安全检查及处理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5、第18、第22 24、第43、第80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90 93、第106 条)。2关于“职工参与”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分布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上,最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生产安全
6、事故的发生。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第6 和第49 56、第58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4 条)。 (2)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规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强化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7 和第57 条。3关于“政府监管”的规定 在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中,都将安全生产与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联系在一起,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
7、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监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从全局的高度监督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 组织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规定。 统计分析和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相关规定。 以上
8、内容主要涉及第8、第11、第14 16、第59、第73、第76 77、第82 83、第86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07 条)。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9 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 享有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9、人员的执法要求的相关规定。 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第9 10、第60 62、第64 67、第70、第75、第81、第84 条以及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第87 88 条)。4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 行业自律主要是指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关协会组织是政府与会员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防患于未然等工作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中行业自律主要包括对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职能定位的规定(第12 条)。5
10、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是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也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社会力量的监督权利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举报权(第71 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报告义务的规定(第72 条)、宣传舆论单位有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权利的规定(第74 条)。6关于“专业机构服务”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常要求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接受评价、检测、检验或认证的单位的第
11、三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这类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的法律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 这次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1.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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