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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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监制 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依照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49号),由县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
2、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南部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卖 人: 南 部 县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注册地址: 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 邮编: 637300 法人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45222010-0 法定代表人: 陈 永 建 联系电话: 0817-5522215 委托代理人:
3、王 勇、王梦奇 地址: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邮 编: 637300 联系电话: 0817-5582890 买 受 人: 籍贯: 性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南部县南隆镇石子岭村4、5社、编号为00310750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15141.40平
4、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南国用(2009)第1403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安居苑小区 ,批准文件号:南发改投资 2008176号、南发改投资 200921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804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512922200905160104;512922200905160103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南部县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南发改经价函【 】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
5、【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该住房层高为 3 米,属 砖混 结构,水、电、气、闭路电视齐全,附属配套设施完善,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该住房经测绘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南府纪【2011 】13号,核定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55 元(含水、电、气、闭路上户费)。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
6、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系数为 %(楼层系数及单价确定为:一楼:92%,单价1155元/平方米;二楼:101%,单价1268元/平方米;三楼:106%,单价1330元/平方米;四楼:106%,单价1330元/平方米;五楼:104%,单价1305元/平方米;六楼:91%,单价1142元/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1255元所在房号的楼层系数= 元,总计合同价款为: 万 千 百 拾 元整。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
7、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
8、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 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2、双方自行约定:(1) ;(2)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一次性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中国银行南部县支行,银行帐号为:125258480964,开户
9、单位:南部县财政局。甲方凭银行进帐单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排水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
10、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 。2、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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