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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UCP600与相关惯例解读,2,UCP600解读,第1条“UCP的适用范围”Application of UCP 信用证必须注明适用UCP600,信用证才适用UCP600 SWIFT MT700、710、720的40E域应选择相应代码 其他报文和其他方式下,信用证必须注明“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或类似表述,信用证才适用UCP600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2、都可使用UCP600(同UCP500) 可以在信用证里明确修改和排除UCP600的某(些)条款 条款中基本不再出现 “除非另有规定”(UCP500多数条款含有“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3,第2条“定义”Definition,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信用证,指定银行,保兑行,银行工作日,交单人,议付,交单,保兑,议付行,相符交单,承付,UCP600解读,4,需要注意的定义 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 履行信用证有关行为的银行 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营业日,不含周末、银行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交单/所交单据“PRES
3、ENTATION” 提交(或送达)到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根据语境不同,可以是交单的行为,可以是所提交的单据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SENTATION” 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 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包括但不限于ISBP)一致,UCP600解读,5,保兑“CONFIRMATION” 明保 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CONFIRMATION BANK” 是开证行授权或指示保兑的银行 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可以是指定银行(多数情况下),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 信用证“CREDIT” 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 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 承付“HONOUR” 对即期付
4、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承诺延期付款并到期付款 对承兑信用证,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UCP600解读,6,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AVAILABLE WITH XX(某一银行)” “AVAILABLE WITH ANY BANK”(UCP500第10条b款只规定了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的情况) 议付“NEGOTIATION” 前提 议付信用证项下(AVAILABLE WITH NOMINATED BANK BY NEGOTIATION) 相符交单 指定银行所为 如有汇票,汇票付款人应是指定银行之外的银行 购买汇票和(或)单据 预付或
5、同意预付 预付日在指定银行得到偿付的银行工作日之前或当天 使用指定银行自己的资金(如果收到偿付后再购买,不是议付) 没有明确对受益人是否有追索权,UCP600解读,7,第3条“解释”Interpretations 信用证即使不注明“不可撤销”,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单据的签字方式(同UCP500第20条b款) 手签 摹本签字facsimile signature 打孔签字perforated signature 印章 符号 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方式来证实 单据如何做到已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要求(同UCP500第20条d款)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另一家银行 separate,UCP
6、500第2条“different”,UCP600解读,8,对出单人的描述(同UCP500第20条a款) “prompt”等词不必出现在单据上(同UCP500第46条b款,语句有所调整) “on or about” 扩大了修饰的范围“an event is to occur”,UCP500第46条c款仅修饰装运日期“shipment is to be made” 指定日期前后5个日历日之内,包括起讫日期 修饰装运期 “to” “until” “till” “from” “between”包含提及的日期 “before” “after”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修饰到期日 “from” “after”不包
7、含提及的日期(同ISBP para.45(d) 保留了UCP500第47条c-d款,UCP600解读,9,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基本内容同UCP500第3条 增加了不主张信用证加列以下内容 基础合同 形式发票,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基本内容同UCP500第4条 强调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UCP600解读,10,第6条“兑用方式、到期日、交单地” 信用证必须明确兑用方式(Available with xx by xx) 在某银行兑用,还是在任何银行兑用( UCP500第10条b款只规定了议付信用证可规定在任何银行兑用) 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行兑用(明确了可以直接向开
8、证行交单)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同UCP500第10条a款) 不得开立汇票付款人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 UCP500第9条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付款人是申请人,银行视此汇票为附加单据,UCP600解读,11,到期日Expiry date(又称有效期) 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的到期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视为交单的到期日 无论是受益人交单,还是代表受益人交单,必须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交单 交单地 指定银行所在地 开证行所在地(任何情况下),UCP600解读,12,第7条“开证行的责任” 与第2条中信用证的定义相对应 相符交单是前提 开证行承付的具体范围(同UCP500第9条a款) 开证行即期
9、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指定银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指定银行未付款 指定银行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指定银行 未承诺延期付款 承诺延期付款,但到期不付 指定银行承兑的信用证,指定银行 未承兑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开证行则应承兑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开证行则应对付款人是指定银行的已承兑汇票到期付款 指定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指定银行未议付,UCP600解读,13,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关系 偿付前提 指定银行已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议付指定银行已履行指定内容 单据已提交到开证行开证行要审单 偿付时间 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到期日偿付 首次允许指定银行在承兑信用证和延
10、期付款信用证下,可以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购买(承兑或承诺款项) 欺诈情况下,力求保护已对其(指定银行)承兑或承诺的款项进行融资的指定银行 对于开证行承兑或延期付款的信用证,由于没有指定银行,故其他银行对开证行已承兑或承诺的款项所做融资,不受UCP600保护,承兑受票据法调整,承诺受其他法律关系调整。,UCP600解读,14,强调了指定银行获得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不受受益人是否获得开证行付款的影响 欺诈情况下,力求保护已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UCP600解读,15,第8条“保兑行的责任” 结构与第7条基本相同 相符交单是前提 保兑的具体内容(同UCP500第条款) 承付 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11、的信用证 指定其他银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指定银行未付款 指定其他银行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指定银行 未承诺延期付款 承诺延期付款,但到期不付 指定其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指定银行 未承兑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兑行则应承兑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开证行则应对付款人是其他指定银行的已承兑汇票到期付款,UCP600解读,16,指定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指定银行未议付 指定保兑行议付的信用证,保兑行无追索地议付 明确了保兑行对其他指定银行的偿付关系(同开证行) 被授权或指示加保的银行,不准备加具保兑(同UCP500第9条c款) 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不加保 信用证通知时不加具保兑,UCP
12、600解读,17,第12条“指定” 在指定银行(保兑行除外)明确同意并告知受益人的前提下,指定银行才承担开证行授权其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同UCP500第10条c款) 首次允许指定银行在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可以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购买(承兑或承诺款项),含义同第7条c款 如果不希望指定银行提前预付或购买,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或排除第12条b款 指定银行(保兑行)的下列行为不构成承付或议付(同UCP500第10条c款) 收单 审单 交单,UCP600解读,18,对第7、8、12条的小结 UCP600允许指定银行贴现自己承兑的汇票,购买自己承担的延期付款承诺 法院判例对UCP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影响
13、 Banco Santander SA v. Banque Paribas 西班牙国际银行 诉 巴黎银行 (2000年英国法院判例) 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v. BNP Paribas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诉 巴黎银行 (2003年韩国法院判例),UCP600解读,19,西班牙国际银行 诉 巴黎银行 (2000年英国法院判例),开证申请人,受益人,西班牙国际银行 (指定银行/保兑行) (原告/英国伦敦),进口俄罗斯原油,申请开证,L/C:1850万美元(溢短装10),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表面相符单据,未征求开证行意见,即贴现远期付款承诺$,款项让渡书,巴黎银行
14、(开证行) (被告/法国巴黎),通知单据伪造,贴现一周后,到期日前,单据,通知单据伪造,拒绝偿付,UCP600解读,20,西班牙国际银行起诉巴黎银行,要求其偿付。 英国法院判西班牙国际银行败诉 UCP500授权保兑行到期付款,并没有授权保兑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贴现其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因此受欺诈例外的保护。 根据英国案例法,受让人的权利不优于转让人的权利。作为转让人的受益人伪造了单据,开证行可以此拒绝到期偿付作为受让人的西班牙国际银行。 如果是承兑信用证,保兑行作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可以贴现已承兑的远期汇票,享有到期日获得开证行偿付的权利。开证行不受欺诈例外的保护。,UCP600解读,2
15、1,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诉 巴黎银行 (2003年韩国法院判例),开证申请人,巴黎银行 (开证行/法国),受益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原告/韩国),L/C:8万美元 由开证行办理延期付款,购买纺织品,表面相符单据,议付$,巴黎商业法院,止付令,单据,后通知止付,拒绝偿付,巴黎银行首尔分行 (被告/韩国),韩国法院,申请开证,败诉,胜诉,接受单据,通知付款到期日,UCP600解读,22,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起诉巴黎银行韩国分行,要求其偿付。 韩国法院判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败诉 信用证虽没有规定适用何种规则,但因以SWIFT方式开立,适用UCP500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不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但韩国法院认为 不
16、论是承兑信用证,还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如果开证行授权韩国中小企业保兑信用证,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保兑信用证后,可以预付相符单据,开证行到期应该偿付而不受欺诈例外的保护。,UCP600解读,23,同样遵循UCP500的延期付款信用证案例,在不同的司法管辖下,结果截然不同 英国 韩国 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 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善意贴现其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即使其后发生欺诈,开证行到期也必须偿付。,UCP600从国际惯例角度,统一了延期付款信用证允许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自己的延期付款承诺的做法,加强了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使融资的指定银行在发生基础交易欺诈时,受到惯例保护。,UCP600解读,
17、24,第9条“信用证及修改通知” 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同UCP500第7条) 非保兑行通知信用证时,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通知行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是非指定银行 通知行如为指定银行,通知时也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指定银行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见第12条a款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表明(与UCP500第7条基本相同,去掉了“合理审慎”)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已核实(按照通知行内部规定) 所通知内容准确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及其修改(没有错误、更改、遗漏等问题),UCP600解读,25,增加了“转通知” 第二通知行 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表明 其收到的信用
18、证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已经核实(按照第二通知行内部规定) 第二通知行的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及其修改(没有错误、更改、遗漏等问题) 信用证若规定了第二通知行,通知行也可以将信用证及其修改直接通知受益人 现行SWIFT MT700中的 域“advise through”,即用于填写第二通知行 信用证修改的通知行/第二通知行应与信用证的通知行/第二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意思同UCP500第11条b款,增加了第二通知行),UCP600解读,26,如果不准备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银行,对收到的通知指示应做如下处理(基本同UCP500第7条a款) 毫不延误地告知不(不能、无法)通知该信用证或修改 告知对象
19、:开证行、转通知行(信用证转通知下) 在没有确认表面真实性的情况下,做如下处理(基本UCP600第7条b款) 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转通知行(信用证转通知下),无法确认信用证、修改、转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可以通知受益人、第二通知行(信用证转通知下),但应告知信用证、修改、转通知的表面真实性未经核实,UCP600解读,27,第10条“信用证修改” 除38条“可转让信用证”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同意,信用证不可修改或撤销(同UCP500 article 9(d)i ) 开证行一经发出信用证修改,就不可撤销地承担信用证修改的责任(同UCP500 article 9(d)i ) 保兑与信用证
20、修改的关系 保兑行通知信用证修改时,如果不加说明,保兑责任自动扩展到信用证修改(同UCP500 article 9(d)ii) 保兑行如果不准备将保兑责任扩展到信用证修改,应(基本同UCP500 article 9(d)ii ) 毫不延误地相应告知开证行 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中告知受益人保兑责任不扩展到信用证修改(明确了应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中告知受益人,UCP500只要求告知受益人),UCP600解读,28,受益人应对信用证修改发出是否接受的通知(同UCP500 article 9(d)iii ) 受益人应该通知其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如果受益人未通知,交单也视为受益人通知了其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通知
21、信用证修改的银行应通知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银行,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需要受益人通知了通知行其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对信用证修改的部分接受 不允许(同UCP500 article 9(d)iv ) 视为不接受信用证修改(UCP500 article 9(d)iv 无效) 受益人如果不在信用证修改规定的的时间内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修改也不能自动生效,UCP600解读,29,第11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 (基本同UCP500 article 11 ) 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修改 即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如果之后邮寄证实书,也不予理会 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情况 电
22、讯中含有“详情后告”等类似词语,或 邮寄证实书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 如果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毫不延误地发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 不得与之前发出的未生效的电讯相矛盾(UCP500只提到应发给通知行) 预通知的开立前提 开证行发出预通知应承担的责任,UCP600解读,30,第13条“银行间偿付安排” 本条的适用范围 信用证的偿付方式指定银行作为索偿行向偿付行索偿 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不在银行间偿付安排之内,属于“direct or simple reimbursement” 如适用本条,信用证必须注明适用ICC 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CP500无此规定) 如适用本条,但信用证未注明适
23、用URR,则自动适用第13条b款 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偿付授权不得有到期日(同URR) 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证明,符合信用证条款(同UCP500第19条b款 ) 费用承担 偿付行见索未偿时,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UCP600解读,31,第14条“审单标准”对审单的原则,一般单据的审核标准进行了规定 适用对象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UCP500第13条:指定银行) 保兑行 开证行 审单时限 不超过交(收)单后5个工作日(UCP500第13条:合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正本运输单据的提交时限(同ISBP) 审单原则 相符的含义不矛盾(UCP500第13条:一致) 单证之间 单单之间
24、 单内之间(UCP500:无此要求),UCP600解读,32,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的货物描述 可使用统称,不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相矛盾(UCP500第37条:相一致 ) 信用证如果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没有规定出单人和内容 单据内容看起来满足所需要的单据功能,且符合第14条d款,应予接受(UCP500第21条:单据内容与其他单据一致) 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基本同UCP500第13条第2段) 不理会(UCP500:不予审核) 可退交单人(也可转交开证行/保兑行) 信用证如有某条款,但没有规定符合该条款的单据(同UCP500第13条c款) 视为未规定,不理会,UCP600
25、解读,33,单据日期 可早于开证日(同UCP500第22条) 不得晚于交单日(UCP500第22条: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同ISBP的相关规定,) 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基本同UCP500第13条第2段) 不理会(UCP500:不予审核) 可退交单人(也可转交开证行/保兑行) 规定单据上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地址 不必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上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地址相同 但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地址在同一国家 作为其地址部分的联系方式 可不理会 但开证申请人成为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地址及其中的联系方式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同,UCP600解读,34,任何单据上的托运人和发货人(UCP50
26、0第31条:仅限于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不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运输单据的出单人(UCP500:没有明确) 承运人 船东 船长 租船方 其他方,UCP600解读,35,第15条“相符交单” 作用 提高开证行承付的速度 提高保兑行的承付、议付和向开证行交单的速度 提高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后,向保兑行或开证行交单的速度 第16条“不符点单据,放弃及通知” 适用对象 (基本意思同UCP500第14条b款)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 保兑行 开证行 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在5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决定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 (UCP500第14条c款: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UCP600解读,36,拒付通知 一次性通
27、知 不能将拒付的不符点与单据处理方式分开通知 不能将拒付的不符点分开通知 受益人改单后产生的不符点,银行可再次发出拒付通知,但不得对改单前单据内容重提不符点拒付 拒付通知的时限同审单时限,5个工作日 拒付通知对象交单人 拒付通知必须包括的内容 拒绝承付或议付 凭以拒付的各个不符点(明确究竟哪些不符) “bill of lading not as per L/C” ?,UCP600解读,37,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四种),与UCP500比较,增加了 开证行持单,直到从开证申请人收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在同意接受之前,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 便利了信用证依据的基础交易,降低了单据
28、传递风险。 在适用UCP500的信用证中,一些开证行已经加列了类似条款,对UCP500第14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银行按先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例如,指定银行在寄单面函上对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向开证行进行了指示,UCP600解读,38,拒付后,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单的情况 拒付通知表示银行持单听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同UCP500第14条c款相关规定) 拒付通知表示开证行持单,直到从开证申请人收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在同意接受之前,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 没有UCP500第14条f款的规定 该条款涉及寄单行与受益人的关系,并不因此影响开证行、保兑行对不符点单据进行拒付的权利,
29、UCP600解读,39,第17条“单据正本与副本” 主要依据ICC policy statement “The determination of an Original document in the context of UCP500 sub-Article 20(b)” 每种单据至少一份正本(UCP500没有明确,同ISBP相关规定) 正本 单据看上去,有出单人的原始签字、原始标记、原始盖章或原始标签,除非单据注明非正本(情况一) 单据看上去,由出单人用手书写、打字(打字机)、穿孔或盖章,除非单据另有要求(情况二) 单据看上去,以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除非单据另有要求(情况三) 单据声明其
30、为正本,但该声明看上去并不适用所提交的此份单据(情况四) 注明“正本”的原始签字的单据,以传真方式提交,传真件是否为正本? 对copies of documents 的理解(同ISBP) 提交副本或正本均可,UCP600解读,40,第18条“商业发票” 出单人(同 UCP500 Article 30(a)i) 抬头人(同 UCP500 Article 30(a)ii ) 币种必须与信用证币种相同 无需签字(同 UCP500 Article 30(a)iv) 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处理(基本意思同UCP500第37条b款) 按指定行事的银行可以接受该发票,但其承付或议付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允许的
31、金额 按指定行事的银行可拒绝接受该发票 发票的货物描述一致(同UCP500第37条c款),UCP600解读,41,第19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适用于多式运输或联合运输单据(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 上述单据一般不出现“多式”或“联合”字样无论名称如何 要素(与UCP500第26条相比) 不需要出现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以“签字”取代了“签字或证实”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签字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的具名代理签字 承运人名称船长签字 承运人名称船长的具名代理签字 签字必须表明其作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UCP500:多式运输营运人身份) 代理的签字必须表明代表承运人或代表船长,但不需
32、注明船长的名称 UCP500: 既要表明代表谁,还要注明所代表的名称 UCP600:适应运输实务,UCP600解读,42,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管或装载 UCP500:没有明确地点 货物已发运、接管或装载的表示方式(基本内容同UCP500 ) 事先印就的文字(UCP500:by wording) 盖章或批注,要表明发运、接管或装载的日期(UCP500:by stamp or otherwise) 装运日期(基本同UCP500 ) 出单日期 如有盖章或批注注明的日期,以该日期为准(UCP500:没有明确两个日期出现时,如何认定) 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接管地或装运地(基本内容同UCP5
33、00),UCP600解读,43,明确了本条款下转运的概念 运输过程中 不同的运输工具(A车 B车 C船) 运输方式可以相同,也可不同 (陆运、空运、海运) 卸载装载 运输单据可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的前提(内容同UCP500) 信用证不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信用证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正本单据提示、承运条款(同UCP500) 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同UCP500) 取消了UCP500中的帆动力运输方式,UCP600解读,44,第20条“提单” (与UCP500第23条相比) 无论单据名称(同UCP500) 要素 以“签字”取代了“签字或证实” 承运人名称承
34、运人签字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的具名代理签字 承运人名称船长签字 承运人名称船长的具名代理签字 签字必须表明其作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同UCP500) 代理的签字必须表明代表承运人或代表船长,但不需注明船长的名称 UCP500: 既要表明代表谁,还要注明所代表的名称 UCP600:适应运输实务 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UCP500:没有明确地点,UCP600解读,45,货物已装船的表示方式(同UCP500) 事先印就的文字 已装船批注,要表明货物装船的日期 装运日期(基本同UCP500 ) 出单日期 如有已装船批注注明的日期,以该日期为准(UCP500:没有明确两个日期出现时
35、,如何认定) “预期船”的装船批注(同UCP500) 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运至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基本内容同UCP500),正本单据提示、承运条款(同UCP500) 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同UCP500) 取消了UCP500中的帆动力运输方式,UCP600解读,46,本条款下转运的概念(同UCP500) 运输单据可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的前提(内容同UCP500) 信用证不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提单涵盖 信用证禁止转运但单据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提单涵盖 提单表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不予理会(内容同UCP500) 第21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修改
36、方式同第20条,UCP600解读,47,第22条“租船合约提单” (与UCP500第25条相比) 无论单据名称(同UCP500) 受租船合约约束(同UCP500) 要素 以“签字”取代“签字或证实” 船长签字 船长的具名代理签字 (同UCP500) 船东签字 船东的具名代理签字 (同UCP500) 租船人签字 租船人的具名代理签字 (新增) 签字必须表明其作为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的身份(同UCP500) 代理的签字必须表明代表船长、船东或租船人 UCP500: 既要表明代表谁,还要注明所代表的名称(例如:船长的名字) UCP600: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才需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字(例如:代
37、表船长签字,无需注明船长签字),UCP600解读,48,货物已装船的表示方式(同UCP500) 事先印就的文字 已装船批注,要表明货物装船的日期 装运日期(基本同UCP500 ) 出单日期 如有已装船批注注明的日期,该日期为准(UCP500:没有明确两个日期出现时,如何认定) 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运至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 卸货港的表示方法(同ISBP相关规定) 例如: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中国的任何港口,单据的卸货港可为 (1)宁波(列举一个) (2)宁波、上海、天津(列举若干个) (3)中国的任何港口(采用与信用证相同的概括性表述),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UCP500:没
38、有明确地点,UCP600解读,49,正本单据提示(同UCP500) 取消了UCP500的帆动力运输方式 装运日期 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租船合约,银行也不审核租船合约(同UCP500),UCP600解读,50,第23条“空运单据” (与UCP500第27条相比) 无论单据名称(同UCP500) 要素 以“签字”取代“签字或证实”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签字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的具名代理签字 (同UCP500) 签字必须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代理的身份(同UCP500) 代理的签字必须表明其代表承运人(同UCP500) 注明货物收妥待运(同UCP500) 注明出单日期(UCP500:没有明确规定) 装运日期 出
39、单日期 如有批注的实际装运日期,以该日期为准(UCP500:没有明确两个日期出现时,如何认定),UCP600解读,51,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正本提示,承运条款,本条款项下转运的概念(同UCP500),运输单据可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的前提(内容同UCP500) 信用证不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信用证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UCP600解读,52,第24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与UCP500第28条相比) 无论单据名称(同UCP500) 要素 以“签字、表明货物收讫的三种方式”取代“签字或证实”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签字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
40、的具名代理签字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表明货物收讫(签字、盖章或批注) 承运人名称承运人的具名代理表明货物收讫(签字、盖章或批注) (同UCP500) 签字或表明货物收讫的三种方式,必须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代理的身份(同UCP500) 代理的签字或上述表明货物收讫的行为,必须表明其代表承运人或代承运人行事(同UCP500) 铁路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 铁路公司的签字或盖章视为承运人签字,UCP600解读,53,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和目的地(同UCP500) 公路运单看上去 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者 没有注明开给谁 铁路运单 标注“第二联”,也视为正本 无论是否注明正本,都视为正本 内陆水运单据
41、无论是否注明正本,都视为正本 符合运输实务,UCP600解读,54,本条款项下的转运 在运输过程中(同UCP500) 同一运输方式(UCP500:不同运输方式) 不同运输工具(同UCP500) 卸载装载(同UCP500),运输单据可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的前提(内容同UCP500) 信用证不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信用证禁止转运整个运输过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UCP600解读,55,如果不希望多式运输、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内陆水运方式下,货物发生转运,应在信用证中: 排除UCP600第19条c款+注明禁止转运 排除UCP600第20条c款+注明禁止转运 排除UCP600第
42、21条c款+注明禁止转运 排除UCP600第23条c款注明禁止转运,或 排除UCP600第24条e款注明禁止转运,UCP600解读,56,第25条“快递收据、邮寄收据或投邮证明” (与UCP500第29条相比) 无论单据名称(同UCP500) 去掉了UCP500中的“expedited delivery service” 快递收据 作用:证明货物收妥待运(同UCP500)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地的具名快递机构的盖章或签字(UCP500:具名的快递机构,其他方式证实) 快递费用(同UCP500第33条b款的有关规定) 邮寄收据或投邮证明(同UCP500) 作用:证明货物收妥待运(UCP500未明确
43、),UCP600解读,57,第26条“货装舱面”、 “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 及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与UCP500第31条、33条相比) 货装舱面(内容同UPC500,但更明确) 不得表明货物被或者将被装在舱面 可以声明可能被装在舱面 其他同UCP500,第27条“清洁运输单据” 与UCP500第32条相比) 运输单据必须为清洁运输单据 UPC500:不能是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清洁运输单据的定义(同UCP500) 运输单据不用出现“清洁”一词,即使信用证要求“清洁已装船”,UCP600解读,58,第28条“保险单据” (与UCP500第34条、35条、36条相比) 保险单据
44、的种类(UCP500:未归类) 保险单 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 预约保险项下的声明 出单人和签字人 增加了“proxies”(保险代理人公司) 不接受暂保单 UCP500:不接受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表明投保金额 UCP500:未特别规定 信用证规定的投保金额,视为最低投保金额 UCP500:未明确规定,UCP600解读,59,表明至少承保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装运地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风险 UCP500:未规定 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UCP500:未规定 如果不希望保险单据运因任何除外条款,应在开证时 排除UCP600第28条I款的规定注明保险单据不得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其他内容同
45、UCP500,第29条“有效期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同UCP500第44条),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与UCP500第39条) 取消了“circa” 其他内容同UCP500,UCP600解读,60,第31条“分批装运与支款” (与UCP500第40条相比) 一次交单包括多套运输单据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 经同一路线 相同目的地 不是分批装运(同UCP500) 装运日以最迟的装运日为准 一次交单包括 一套或多套运输单据 使用多种运输工具 同一运输方式 是分批装运(UCP500:未规定) 其他内容同UCP500,UCP600解读,61,第32条“分期装运与支款” 内容同UCP
46、500第41条,第33条“交单时间” 内容同UCP500第45条,第34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增加了“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 其他内容同UCP500第15条,第35条“对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偿付指定银行,如果指定银行 确认相符交单 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发送单据 无论指定银行是否按指定行事 其他内容同UCP500第15条,UCP600解读,62,第36条“不可抗力” 增加了“恐怖主义行为” 其他内容同UCP500第17条,第37条“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与UCP500第18条相比) 如果被指示银行未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发出的指示,开证行或通知行免责 UCP500:银行 被指示
47、银行执行指示的费用,由指示银行承担 UCP500:一方,另一方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承担的费用 UCP500: 另一方 信用证及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是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通知费为条件,UCP600解读,63,第38条“可转让信用证” (与UCP500第48条相比) 银行没有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明确同意(同UCP500)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特别注明“可转让”(同UCP500) 部分或全部转让 (同UCP500) 转让银行的定义 需要指定或授权 信用证规定在一家指定银行兑付指定银行(同UCP500) 信用证规定在任何银行兑付需要特别授权一家银行(UCP500:仅规定了自由议付的
48、可转让信用证,应特别授权一家银行) 开证行可以是转让银行(UCP500:未规定) 已转让信用证的定义(UCP500:未明确) 转让行已办理转让 其受益人为第二受益人,UCP600解读,64,转让费用的承担方 必须由第一受益人承担,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UCP500:由第一受益人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由于增加了“必须”,UCP600没有再规定UCP500的“如果转让银行同意转让信用证,在收到转让费用前,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 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的前提(同UCP500) 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 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再转让,转让给第一受益人除外(同UCP500) 第一受益人的转让申请,必须
49、注明在什么条件下,信用证修改可以通知给第二受益人。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这些条件。 没有要求不可撤销(UCP500:不可撤销) 无论转让行是否同意,已转让信用证都要注明(UCP500:如果转让行同意,必须注明),UCP600解读,65,转让多个第二受益人下,第二受益人拒绝修改的效力(同UCP500) 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反映可转让信用证的条款(允许变动的除外) UCP500:仅能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条款进行转让(允许变动的除外) 可转让信用证如有保兑条款,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反映(UCP500:未规定) 增加了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提交开证行的情况 第一受益人在首次要求换单时,没有换单(同UCP500)或 第一受益人换单后的发票有不符点,该不符点在第二受益人交单时不存在,且第一受益人在被首次要求修改时没有修改(UCP500:未规定) 第一受益人要么修改单据,要么自动接受第二受益人单据提交开证行的结果 转让行的审单责任,UCP600解读,66,第39条“款项让渡” (同UCP500第49条),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提交转让行 UCP500:未规定 其他内容同UCP500,UCP600解读,67,UCP600之ISBP简介,注意事项 并不包括所有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仅为信用证项下的部分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