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名称: 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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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研究总报告课题名称: 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课题批准号:DFA070088课题级别: 教育部重点课题学科分类: 教育经济与管理课题鉴定日期:2011年3月课题负责人:张勇 华东理工大学 主要成员: 朱军文、刘金祥、黄晓星研究总报告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序言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我国每年有600多万毕业大学生,他们都要面临着从毕业到就业、从学校到社会的过程。缺乏实践经验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短板”。中国社科院2009年社会蓝皮书指出,
2、虽然近年来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但是由于金融危机、高校扩招、地区差异、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地方高校的毕业生着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初职的平均工资水平呈下降趋势,就整体大学生群体来说,“就业难”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缓解。多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每年都制定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着力缓解和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把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而对于高校毕业大学生来说。在当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环境难以改观背景下,从自我做起,积极适应人才市场的实际需求,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苦练内功”,增强就业能力,就成为突破自身“就业难”困境的重要路径。而实习就是大学生从学校走向社
3、会工作岗位的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应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获得竞争优势、从而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实习越来越受到大学生、高校和用人单位各方面的重视,也成为在校大学生学习和毕业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然而,伴随着我国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严峻,“实习难”的问题也愈加显现。从“实习难”和“就业难”的关系上看,严峻的就业形势造成大学生就业竞争前移,两者互为影响,容易恶性循环。实践中,大学生实习“僧多粥少”矛盾突出,实习学生与实习岗位比例严重失调,实习竞争的激烈程度不亚于找工作,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实习生与毕业生“抢饭碗”的情况。同时,实践中侵犯大学生实
4、习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趋于严重,而相关教育和劳动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保障和救济,实习大学生已与农民工一样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实习难”问题必然造成难以进行正常实习或实习效果难以达到的大学生实践经验缺乏,就业能力降低,增加了其就业的压力和难度,成为制约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瓶颈。因此,要从根本上克服和解决“就业难”,就必须着眼于两者的内在联系,在改进和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规范上寻找突破点,积极寻求规范和保障大学生实习、克服“实习难”的法律对策。在大学生实习制度构建方面,将促进就业作为实习立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通过实习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打通治本之道。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严峻的“
5、就业难”问题,大学生“实习难”问题日益突出。着眼实习和就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寻求规范和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制度对策,突破大学生“实习难”困境,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大学生就业。内容要点如下:(1)大学生实习包括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和就业见习三种形式,不同实习形式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是不同的,教学实习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带薪实习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性质,而就业见习则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2)我国大学生实习中存在着单位难找、效果难体现、权益难保障的“实习难“问题,从实习关系主体来看存在高校管理、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等原因,在法律层面存在着实习规范立法缺失和实习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3)在实习立法上,应充
6、分借鉴国外先进教育实习制度经验,在广东省实习地方立法基础上,制定适用全国的大学生实习专门法律,并以此为核心构建内外部制度衔接协调的实习法律制度体系。(4)大学生实习立法应当确立共同支持、权责明确、自愿协商、对接就业的原则和规则,明确高校、企业、政府等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实习管理、服务和责任机制。(5)针对实习大学生的社会弱势地位,应当确立倾斜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理念,完善劳动立法和司法,切实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实行实习社会保险救济制度,加大对实习侵权的刑事追究力度,加强实习维权的预防与宣传教育。内容结构图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理论研究l 重心论l 系统论l 大
7、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研究l 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比较研究l 统计资料研究法l 横向比较法l 纵向比较法l 欧洲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制度l 美国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制度l 日本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制度ll 日本创业风险投资福利经济学分析实证研究l 实地调研法l 访问研究法l 抽样调查研究法l 统计分析法l 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一般调查l 实习侵权违法犯罪典型个案分析对策研究l 教育法学l 劳动法学l 社会保障法学l 刑法学l 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l 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宏观对策l 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微观对策主体部分目录1. 研究问题1.1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1.2研究假设和核心概念2.
8、 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2.1理论基础2.2相关研究成果3. 研究程序3.1研究设计和研究对象3.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4. 研究发现或结论4.1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性质4.1.1教学实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4.1.2带薪实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4.1.3就业见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4.2大学生实习难及其侵权问题4.2.1大学生实习难问题及其原因4.2.2侵犯实习权益问题及其原因4.3大学生教育实习的制度比较4.3.1国外教育实习的先进经验4.3.2我国教育实习的制度借鉴5.分析和讨论5.1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规范5.1.1大学生实习立法的制度设计 5.1.2大学生实习立法原则与规则5.1.3实习各方主体的义务
9、与责任5.2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与救济5.2.1倾斜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理念5.2.2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6. 建议1. 研究问题1.1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大学教育的主要教学环节,是大学生接触社会、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实习具有以下重要功能:第一,提高大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大学生要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将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技能。实习能够作为大学生进行专业实战演练的“第一课堂”,提升大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应
10、用能力,从而提高就业能力。第二,帮助大学生进行就业定位、评测和决策。通过实习能使高校毕业大学生认清就业形势,正确进行自我定位,合理评价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从而适当选择就业岗位,科学规划职业生涯。第三,沟通大学生就业的供需渠道、开拓就业市场。将实习与大学生自身特点及其初步职业意向结合起来,能够促进毕业生对职业和行业形成比较完整、深入和具体的了解。同时,接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毕业生的实习情况, 完善用人选人标准和员工培养培训的模式和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降低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和团队协作能力。如同对待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样,对党和国家政府大学生“实习难”问题也给予高度
11、关注,研究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规范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大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实习是很重要的教学环节,“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 ,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
12、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要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2011年,教育部长袁贵仁在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高校要统筹安排毕业生参加实习实训,积极与政府、行业、企业共建一批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双证书制度。”因此,解决好大学生“实习难”问题,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着力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克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尚缺乏
13、有关大学生实习的专门性法律,在现行教育、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大学生实习的规范和保障问题只有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具有具体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着立法缺失和制度真空。尽快启动并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范实习活动,保障实习权益,显得十分迫切。这将是克服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国教育领域法制建设的必要内容。确立以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为重心的公平理念,规范和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构筑惩罚和预防实习侵权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机制对策,从而促进实现我国教育关系和谐。概括来说,本课题的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为我国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规
14、范和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提供理论参考,突出倾斜保护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的理念,同时,促进与大学生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种法律责任的协调和衔接,促进教育立法、劳动立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有机融合,从而为有效解决实习难、乃至突破就业难的困境探索具体制度路径。1.2研究假设与核心概念1.2.1研究假设本课题研究的展开,是基于以下理论命题假设:第一,要从根本上克服和解决“就业难”,就必须着眼于两者的内在联系,在寻求规范和保障大学生实习的制度对策,突破大学生“实习难”困境,从而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从根本上促进大学生就业。第二,以突出保护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为重心,矫正原有不平衡的实习各方主体的利益关
15、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教育关系稳定和谐。第三,确立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法律制裁手段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实现大学生实习及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第四,从教育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法不同部门法寻求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构筑法律与政策机制的理论框架。1.2.2核心概念国内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有着不同的理解,对其概念表述也不一致,不少人将大学生实习与普遍存在大学生勤工助学、兼职打工混为一谈,对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也存在诸多分歧。在我国立法没有对大学生实习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下,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会造成实践中对实习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对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义
16、务和责任区分不明,造成大学生实习活动得不到合理的制度规范,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对本课题展开实证研究之前,有必要首先对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界定、甄别和论证。1.2.2.1大学生实习所谓大学生,一般是指全日制大学生,即国家计划内招生、列入国家教育委员会学籍管理,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第2条的规定,该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
17、校。所谓实习,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辞海的定义为“教学方法之一。教师组织学生在学校工厂、实习园地以及其他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以获得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已学过的书本知识,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可以看出,实习的原本涵义是一种教学,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实践活动。广东省立法机关出台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2条规定:“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这种定义也是将实习局限在它本来的
18、含义之内。然而在实践中,实习并非如该条例中所指的学校教学计划下的实践活动,有相当部分的实习是非学校组织管理下的大学生自发的实践锻炼,并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报酬。就一般的实习而言,以实习人员是否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标准,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单位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如律师、医师等;二是不以实习人员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其出于学习的需要在实习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本课题所要研究的大学生实习基本上属于后一种情况。大学生进行实习并不以其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所学知识
19、,为将来的工作积累经验。因此,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 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载教育评论2007年第6期。实践中,大学生实习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教学实习,即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具有无偿性质;(2)带薪实习,即在校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有偿的实习。带薪实习与大学生纯粹的兼职打工不同,虽然实习学生能够获得一定报酬,但并不影响其主要目的是到实践中进行学习的前提;(3)就业见习。我国从2006年起新推行的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
20、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和基地参加见习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参加就业实习的毕业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尚未形成固定的劳动就业关系,与岗前培训的“见习”有着根本的不同,从性质上应当属于大学生“实习”的范畴。1.2.2.2大学生实习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在实践中,还有与其他实习形式十分相似但基本性质不同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如兼职打工、勤工助学、岗前见习等,有必要加以区分。首先,大学生实习与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同。在校大学生实习主要是教学实习,就是在校大学生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到用人单位无偿地参加一定的岗位工作,进行学习实践的活动。不少大学生纯粹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赚钱,这与实习在目的性
21、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兼职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 蒋月:“论兼职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9期。目前大学生兼职已成为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在校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的通称。兼职打工者虽然有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以“实习”的名义,但其目的纯粹是为了打工赚钱,它与实习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大学生是否获得实际劳动报酬,因为实习也可能是有偿的,即所谓“带薪实习”;两者最主要的区别而在于大学生是否具有实习本来所应具有的学习目的的前提。其次,大学生实习与勤工助学不同。勤工助学
22、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5年4月8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都有详细的相关规定。勤工助学与实习的不同就在于前者不具有学习性质,而后者主要是一种实践性学习活动。其三,大学生实习与岗前见习不同。后者是指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就业岗前培训。这种“见习”虽然也
23、带有实践性学习的性质,但前者不以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大学生出于学习的需要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实习”,但它是建立在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参加特定的岗前专业技能训练,目的在于增强以后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2.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不少学者对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实习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诸如“见习实习”模式在内的各种大学生实习理论和相关制度设计方案。有的学者探讨了实习对大学生人才培养所具有的正面价值和影响;有的学者从实习与就业的关系角度,论证了实习既有利于改进大学生在学校里的表现,又能够为大学生提
24、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的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实习可以作为一种拓宽学生专业知识的工具;有的学者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大学生实习涉及到一系列可能出现的后果;有的学者探讨高校是否有必要建立实习的规范标准,以保障大学生实习的质量;还有学者针对大学里某一专业学生的实习项目内容、实施及作用进行了相关的探讨等等。无论学者们研究角度和看法如何,国外学者一般都认为,实习为大学生创造了一个实践环境,是大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从实践中来看,世界著名高校都非常重视大学生的实习教育环节,有的高校甚至强制要求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参加社会实习活动。在大学生实习组织管理方面,国外著名高校都积累了非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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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名称: 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课题 名称 大学生 实习 及其 权益 保障 法律 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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