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区宗教建筑示范》(试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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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 (试行)(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2015 年 4 月 2 目目 次次 1 1 总总 则则 2 2 术术 语语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 4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5 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6 6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附件件: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3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 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 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 伊斯兰教、天主
2、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 1.0.3 现存宗教建筑的改、扩建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可参 照本规范执行。 1.0.4 宗教建筑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 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 4 2 2 术术 语语 2.0.1 宗教用地 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 用地。 2.0.2 宗教活动场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 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0.3 宗教建筑 用于开展宗教活动及配套功能的建筑,主要由宗教主体 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标志物等组成。 2.0.4 宗教主体建筑 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举行宗教礼仪的建筑物。 2.0.5 宗教配
3、套建筑 除宗教主体建筑外用于生活和管理的建筑物。 2.0.6 宗教标志物 含有宗教代表意义的标志、符号及构筑物。 5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选 址 3.1.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 局宗教活动场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宗教用地的容积 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3.1.2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较便利、设施 配套较完善的区域。 3.1.3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择在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较好、避 风性较好、不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 3.1.4 宗教活动场所应远离噪声源、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场 所
4、,与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环境噪声要求高的区域保持 必要的距离,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等标准的规定。 3.1.5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出入口。宗教建筑用地宜设置不少于 2 个连接用地周边道路 的出入口。 3.2 建设规模 3.2.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 四类。 6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分类表 表 3.2.1 规模分类 城镇型建筑面积 郊区型建筑面积 第一类 大于 5500 平方米 大于 10000 平方米 第二类 3301-5500 平方米 6601-10000 平方米 第三类 1000-3300 平方米 2000-660
5、0 平方米 第四类 小于 1000 平方米 小于 2000 平方米 注:城镇型宗教建筑指建于城市和镇建成区中的宗教建 筑。郊区型宗教建筑指建于郊区、乡村及其他地区的宗教建 筑。 3.2.2 宗教建筑容积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用 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各宗教的传统习惯,其容积率可 适当降低。 3.3 总平面布局 3.3.1 总平面布局应依据当地规划要求,并满足开展宗教活 动的需要,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3.3.2 总平面交通设计应组织合理、流线顺畅,出入口及道 路应便于车辆、人员进出,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同时兼顾 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 3.3.3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不小于 0.2 平
6、方米/人配置人员 室外集散场地。宗教场所的集散场地可结合周边已建成的集 散场地统筹布局。 7 3.3.4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表 3.3.4 配建停车设施。其周边有 公共停车设施的可统筹考虑。 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表 3.3.4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类及 以下 内部 外部 宗教活动场所 (每 100m 2 建筑 面积) 0.9 0.7 0.5 1.0 2.5 3.3.5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内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 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的规定。 3.3.6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应依据无障碍设计 规范GB50763 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 俗。 3.
7、3.7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车 辆 类 型 建 筑 类 型 停 车 指 标 8 4 4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宗教建筑应包括宗教主体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 标志物。宗教配套建筑规模应与宗教主体建筑规模相协调, 其面积应在宗教主体建筑面积的 0.5 倍以下。 4.1.2 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 4.1.3 宗教建筑应因地制宜,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4.1.4 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 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 24 米。宗教 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 6 米。 4.1.5 人员集中的宗教礼仪空间不得
8、设置在建筑地下室。 4.1.6 当人流集中的宗教活动空间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宜 设置电梯。 4.1.7 对室内声音质量或视觉有较高要求的宗教活动空间, 宜进行相应的声学或视线专项设计。 4.1.8 宗教标志物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台风、雷电和地震等自 然灾害因素,结合立面设置,并与立面相协调。 4.1.9 存放宗教文物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应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采取专项技术保护措施。 4.1.10 宗教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 规定。 9 4.1.11 宗教建筑应贯彻节约集约能源的要求, 依据现行的节 能设计标准和宗教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使用特点进行设计。 4.2 佛教建筑 4.2.1
9、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功能应综合考虑汉 传佛教各宗派习惯、地理环境、用地规模等不同情况,可按 轴线前后递进、左右均衡、多重院落的建筑手法进行布置。 4.2.2 主体建筑应满足汉传佛教传统规制供奉三宝的功能 要求,采用奇数倍开间的建筑平面形式。不同建筑规模的主 体建筑应满足不同的佛像供奉配置要求,院落进数和开间数 量可按表 4.2.2 选用。 佛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2.2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院落进数 五进以上 三至五进 二至三进 一至二进 开间数量 七至九间 五至七间 三至五间 一至三间 4.2.3 不同规模佛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佛 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10、4.2.3 选用。 佛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2.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用房 客堂 法物流通处 僧白处 10 更漏室 修行 用房 禅堂 关房 阅经处 讲堂 生活 服务 用房 衣钵寮 库房 斋堂 香积厨 僧寮 云水寮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2.4 佛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及型制宜符合汉传佛 教规制的要求。 4.2.5 佛教活动场所可设置放生池、露天佛教景观、自然庭 院以及亭台楼阁等。 4.3 道教建筑 4.3.1 道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功能应综合考虑宗 派习惯、地理环境、用地规模等不同情况
11、,可按前后递进、 多重院落的布局方式或五行八卦方位法进行布置。 11 4.3.2 主体建筑应满足道教传统规制供奉神像的功能要求, 建筑宜采用奇数倍开间的建筑平面形式。不同规模的道教主 体建筑应满足不同的神像供奉配置的要求,院落进数和开间 数量可按表 4.3.2 选用。 道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3.2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院落进数 五进以上 三至五进 二至三进 一至二进 开间数量 七至九间 五至七间 三至五间 一至三间 4.3.3 不同规模道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道 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3.3 选用。 道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3.3 功能 分类 功能
12、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用房 客堂 财务 档案 会议室 修行 用房 丹房 图书馆 经堂 生活 服务 斋堂 厨房 12 用房 外来道士丹房 道医馆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3.4 道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和型制宜符合道教规 制的要求。 4.3.5 道教活动场所可设置露天祭坛、自然庭院以及亭台楼 阁等。 4.4 伊斯兰教建筑 4.4.1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与配套建筑及标志物 三者可分开布置,也可合而为一。 4.4.2 主体建筑应包括大门、宣礼塔和礼拜殿三部分。不同 规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可按表 4.4.2 选用。
13、 伊斯兰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4.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礼拜殿 门厅 柱廊 存鞋区 米哈拉布 敏拜儿 13 主大殿 小礼拜殿 更衣室 宣礼塔 宣礼塔 大门 大门 4.4.3 不同规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 的伊斯兰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4.3 选用。 伊斯兰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4.3 功能分 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宗教 仪式 辅助 用房 讲经堂 男、女水房 碑廊 敛房 接待 办公 管理 生活 用房 男、女经学堂 文化文物陈列室 办公 财务 接待 档案 教职人员宿舍 厨房/餐厅 14
14、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4.4 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 4.5 天主教建筑 4.5.1 天主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管理区与 生活区。 4.5.2 主体建筑主要是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天主 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 4.5.2 选用。 天主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5.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教堂 祭台 读经台 告解亭 更衣室 唱经楼 参礼席 圣像龛 圣洗池 附堂 小教堂 15 4.5.3 不同规模的天主教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天主教使 用功能,可按表 4
15、.5.3 选用。 天主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5.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活动 用房 圣歌圣乐练唱室 多功能活动厅 教室 圣物间 图书馆 办公室值班室 接待室 财务室 档案室 医务室 客房 生活 用房 宿舍 厨房/餐厅 建筑 设备 用房 各类型水、 暖、 电等 设备用房 4.5.4 天主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 “十字架”及耶稣的苦 16 像和圣像。 “十字架”按照天主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 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 “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 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 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 相协调。 4.6 基督
16、教建筑 4.6.1 基督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和管理区。 4.6.2 主体建筑应包括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基督 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 4.6.2 选用。 基督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6.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主教堂 交流厅 讲坛 诗班席 听道席 洗礼池 祷告室 讲员休息 声光控制 附堂 小教堂 4.6.3 不同规模基督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基 17 督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6.3 选用。 基督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6.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17、 类 办公 接待 活动 用房 多功能活动厅 教室 各团契交通室 诗班练唱室 诗班更衣室及乐器 存放间 宗教艺术品及书籍 展示房 图书馆 办公室/值班室 财务室 档案室 医务室 会议室 接待室 厨房/餐厅 建筑 各水、 暖、 电等设备 18 设备 用房 用房 4.6.4 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 。 “十字架” 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 立面上, “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 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19 5 5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宗教主体建筑和宗教配套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不应少于
18、50 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宗教建筑,必须进 行抗震设计。其中,大型的宗教主体建筑、存放国家一级文 物的宗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1.3 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 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符合抗震结构材料性能要求。 5.2 荷载与作用 5.2.1 宗教建筑的自重荷载、楼(屋)面活荷载、雪荷载及 风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中,宗教主体建筑礼仪空间的楼面活荷 载标准值,有固定座位的不应小于 3.0kN/m 2,无固定座位的 不应小于 3.5kN/m 2;可能
19、出现人员密集情况的门厅、走廊的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3.5kN/m 2。 5.2.2 石碑、雕(塑)像、洗礼池、管风琴、宗教标志物等 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5.2.3 需要进行抗震设计的宗教建筑,应按建筑抗震设计 20 规范GB 50011 的规定确定地震作用。 5.2.4 在抗震设防区,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 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 利地段建造宗教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 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 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5.3 场地、地基和基础 5.3.1 宗教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
20、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3.2 宗教建筑宜避开不利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在抗震危险地段,不应建造宗教建筑。 5.3.3 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结合主体结构类 型、地域特点、周边环境、抗震设防烈度及施工条件等因素 进行设计,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及抗浮等要求。 5.3.4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5.3.5 邻近宗教建筑的永久性边坡,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 于受其影响的宗教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5.4 上部结构 5.4.1 宗教建筑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抗侧刚度沿竖 向宜均匀变化,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 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
21、地区的宗教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 则的结构。 21 5.4.2 结构分析计算应采用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态的假定 和合理的计算分析模型。 5.4.3 抗震设防地区的宗教建筑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 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进行结构 的抗震验算,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4.4 抗震设防地区的单层空旷宗教建筑大厅屋盖的承重 结构,不应采用砖柱;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抗震构造措 施应按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柱设计。 5.4.5 采用砌体结构的宗教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整体 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5.4.6 宗教建筑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腐措施
22、。 5.4.7 采用木结构的宗教建筑应符合现行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的要求。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 腐、防虫措施,并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5.4.8 宗教标志物、幕墙、非承重墙等非结构构件,应采取 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 性要求。 22 6 6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宗教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 50015的规定。 6.1.2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城镇给水系统供水。当采用自备水 源时,应满足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自备水源供水管道严禁 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非饮用水给水栓应设置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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